返還租賃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0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昆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碧蘭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於
民國114年1月3日對於本院113年12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被上訴人於112年7月25日起訴請求上
訴人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路000號6樓之8房屋(下稱系
爭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及附帶請求自112年6月21日起至遷讓
系爭房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
10,000元,業經本院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如附表所示,計為新臺幣(下同)1,911,29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5,946元。又上訴人於上訴程序併聲請訴訟救助,如
經上訴審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上訴人於訴訟終結前,得暫免繳
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聲請如經駁回確定
,則上訴人應於該駁回裁定確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附表:(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訴訟標的價額 1 系爭房屋 1,900,000(112年度雄補字第1633號裁定) 1,900,000元 2 不當得利 10,000 112/6/21 112/7/25 (1+4/31) 11,290元 小計 1,911,290元
KSEV-112-雄簡-2063-202501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