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住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衛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念琦 住○○市○○區○○路000號(國軍桃園 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00病房)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
)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
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
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5∕10,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
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亦訂有明文。
(二)再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同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三)前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
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繳納聲請費,本院
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1,500元,
該裁定於民國113年1月4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佐,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
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在卷足證,依上揭說明,本
件聲請人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