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司消債調字第6號
聲 請 人 戴禮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前置協商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
之1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聲請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8條亦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前置協商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已於同
年月1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無正
當理由迄今尚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證,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本院自得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MLDV-114-苗司消債調-6-20250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