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顯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重量
零點壹玖零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9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
訴期間1年2月,於民國113年8月18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
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
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
量0.1908公克),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反應,有扣押物品清單、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2月1日航藥鑑字第00
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憑,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
袋,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
要,應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
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
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PTDM-113-單禁沒-192-20241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