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具保人 紀沛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
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紀沛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紀沛辰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
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
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
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依受刑人之戶籍
地傳喚到案執行,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文書交付予有辨別事
理能力之同居人而依法送達,惟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囑
託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代為執行拘提,
均拘提無著等情,均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屏東
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憑,堪認受刑人
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
許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TCDM-114-聲-989-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