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忠霖
選任辯護人 鄭世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
度金訴字第338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營偵字第59號及移送併辦(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928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吳忠霖各罪所處之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吳忠霖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於上訴人明示僅就量刑上訴時,第二審
即以第一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之
判斷基礎,僅就原判決關於量刑部分進行審理,至於其他部
分,則非第二審審判範圍。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明示其上訴之範圍是
僅就量刑部分上訴;對於原審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引用之
證據、理由、適用法條、罪名等,都沒有不服,也不要上訴
等語。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就本院依照原審所認定的犯
罪事實、證據理由、適用法條、罪名為基礎,僅就量刑部分
調查證據及辯論亦均表示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196頁)
。是依據前述規定,本院僅就原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
,至於原判決其他部分(含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
理由、引用的法條、罪名等),則均非本院審理範圍,先予
指明。
貳、上訴審之判斷:
一、被告上訴意旨略以:
僅就量刑部分上訴,被告因不諳法律,且無任何犯罪所得,
致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均未認罪,後經詢問本案辯護人後
,憣然悔悟其上開行為顯致社會大眾受有詐騙之極大風險,
故就全部犯罪事實均認罪,並於鈞院調解時,與數名被害人
達成調解,且被告並無犯罪前科,是請求鈞院能從輕量刑,
並予緩刑之宣告,讓被告能在外工作,以繼續賠償被害人之
損害,並盡孝道等語。
二、撤銷原判決關於所處之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之理由:
按刑事審判之量刑,在於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
對科刑判決之被告量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
,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
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以為科刑輕重
之標準;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行為人犯罪後之態度,為
刑法第57條第9款、第10款所定量刑審酌事項之一,是行為
人犯後悔悟之程度,是否力謀恢復原狀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及其後是否能確實履行和解條件,以彌補被害人之損害,
均攸關於法院判決量刑之審酌。經查:本件被告於原審審理
時均否認犯行,然於上訴本院後,已知坦承如附表編號1至1
0所示之全部犯行(見本院卷第74頁),且其於原審業已與
附表編號5所示之被害人田劭華達成調解,被告業已當庭給
付新台幣(下同)2千元,經被害人田劭華當庭點收無訛,
並表示願意當庭原諒被告,請求法院從輕量刑或如符合緩刑
宣告之要件給予緩刑宣告之機會等語,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264號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參(見原
審卷第163至164頁),原判決卻於量刑審酌時誤載被告「未
與本案被害人達成和解」等語,自容有違誤。此外,被告於
上訴本院後,再與附表編號3、8、10所示之被害人董姿旻、
蔡芝羚、林采璇等人於本院以分期付款之方式達成調解,其
等並於調解筆錄中表示若被告依約給付,其等均願意原諒被
告,並同意法院對被告從輕量刑,若被告符合緩刑之條件,
同意給予被告附條件緩刑之宣告等情,亦有本院調解筆錄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49至150頁),原審未及審酌,亦
有未合,是攸關本件被告各罪量刑及定刑之基礎於原審判決
後,均已有所變動,被告上訴意旨請求從輕量刑,尚非無理
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就各罪所處之刑,均予撤銷改判,至
於原判決所定應執行刑之部分,亦因失所附麗,應併予撤銷
改判,併此敘明。
三、科刑及定刑之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現今詐欺集團犯案猖
獗,政府及媒體均大力宣導勿將帳戶資料提供予不詳人士,
以免遭詐欺集團不法利用之情形下,竟為貪圖不詳詐騙人員
允諾協助辦理貸款之金錢利益,即依指示提供其本案帳戶資
料予不詳之人使用,並配合分次提款並層轉現金,所為已影
響社會金融交易秩序,並增加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等事後追
償及刑事犯罪偵查之困難,亦造成一般民眾人心不安,嚴重
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值非難;並審酌其在本案犯罪中所扮
演之角色及參與犯罪之程度,並非居於詐欺核心地位;兼衡
本案被害人人數、被害金額、暨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固否認犯
行,然已與附表編號5所示之被害人田劭華達成調解,被告
業已當庭給付2千元,經被害人田劭華當庭點收無訛,並表
示願意當庭原諒被告,請求法院從輕量刑或如符合緩刑宣告
之要件給予緩刑宣告之機會等語,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
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264號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參(見原審卷
第163至164頁),嗣於上訴本院後已知坦承全部犯行(見本
院卷第74頁),並再與附表編號3、8、10所示之被害人董姿
旻、蔡芝羚、林采璇等於本院以分期付款之方式達成調解,
其等並於調解筆錄中表示若被告依約給付,其等均願意原諒
被告,並同意法院對被告從輕量刑,若被告符合緩刑之條件
,同意給予被告附條件緩刑之宣告等情,亦有本院調解筆錄
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49至150頁);暨被告母親具中
度身心障礙、現居於養護中心之生活情況,有被告提出之委
託照護契約及被告母親身心障礙證明各1份可佐(見原審卷
第259至274、277至278頁),及於原審審理時所陳之教育程
度、職業、收入、家庭經濟狀況、無前科之素行(因涉及個
人隱私,故不揭露,見原審卷第249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及審酌被告係於上訴本院後始認罪,故並無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規定之適用,另被告所
犯為刑法第339條之罪,是亦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
條減刑規定之適用等一切情狀,分別就如附表編號1至10量
處如「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罰金如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之被害人雖有不同,惟
被告係負責提供其帳戶並提款層轉予不詳詐騙人員,各次提
領之時間相近,所侵害均係財產法益、罪質相同,如以實質
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
,違反罪責原則,考量因生命有限,認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
罰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之行為不法,是就被告所犯如附表
所示之各罪,酌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並諭知罰金
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又查被告前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
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然參酌告
訴人古育旻於113年9月3日刑事陳報狀(見本院卷第123至12
4頁)之陳述意見,本院認本案尚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
形,爰無從為緩刑之諭知,是被告及辯護人請求本院為緩刑
之諭知,亦難認為有理由,無從准許,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羽羚提起公訴,檢察官康存孝移送併辦,檢察官
王全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 (民國) 詐欺方式 匯入帳戶/ 匯入時間(民國)/ 金額(新臺幣) 提領時間(民國)/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提領人員 原審罪名與宣告刑 本院罪名與宣告刑 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黃顯智 (提告) 112年9月18日15時11分許起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發布麻古茶坊頂讓資訊,嗣黃顯智瀏覽廣告、以臉書傳送訊息表明頂讓意願後,以暱稱「Jeff」向其佯稱:麻古總公司通過展業審核,要匯款10萬元作為展業訂金云云,致其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本案樂天帳戶/ 112年9月23日13時7分許/ 10萬元 112年9月23日13時15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分行)/ 吳忠霖 吳忠霖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關於吳忠霖此部分所處之刑撤銷,上開撤銷部分,吳忠霖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9月23日13時16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分行)/ 吳忠霖 112年9月23日13時16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分行)/ 吳忠霖 112年9月23日13時17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分行)/ 吳忠霖 112年9月23日13時18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分行)/ 吳忠霖 2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 蔡和芳 (提告) 112年9月23日11時許起 詐欺集團成員佯為「簡月」、「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之人,經由臉書結識蔡和芳,並透過臉書向其佯稱:其蝦皮賣場無法下單,需完成簽署金融機構認證三大保證授權云云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本案台新帳戶/ 112年9月23日13時22分許/ 99,987元 112年9月23日13時35分許/ 99,000元/ 臺南市○○區○○路00號(全家○○○○店)/ 吳忠霖 吳忠霖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關於吳忠霖此部分所處之刑撤銷,上開撤銷部分,吳忠霖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 董姿旻 (提告) 112年9月23日12時30分許起 詐欺集團成員佯為「陳芯馨」、「Jia Li」、「中國信託木柵分行專員」之人,以臉書結識董姿旻,向其佯稱:欲購買孕婦霜,惟其賣場無法下單,需依指示認證云云,致其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右列帳戶。 本案台新帳戶/ 112年9月23日13時37分許/ 49,983元 112年9月23日13時38分許/ 5萬元/ 臺南市○○區○○路00號(全家○○○○店)/ 吳忠霖 吳忠霖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關於吳忠霖此部分所處之刑撤銷,上開撤銷部分,吳忠霖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928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古育旻 (提告) 112年9月22日23時27分許起 詐欺集團成員佯為「傅盈盈」、「7-11賣貨便客服人員」、「中國信託土城分行行員」之人,並透過臉書結識古育旻,並傳送訊息向其佯稱:要購買Coach後背包,惟賣場未完成升級,需依指示完成帳戶驗證云云,致其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本案中信帳戶/ 112年9月23日13時25分許/ 33,066元 112年9月23日13時46分許/ 53,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門市)/ 吳忠霖 吳忠霖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關於吳忠霖此部分所處之刑撤銷,上開撤銷部分,吳忠霖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 田劭華 (提告) 112年6月間某日起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傳送國泰金融貸款廣告簡訊結識田劭華,嗣其下載貸款使用之APP、依照指示操作後,向其佯稱:收款帳戶輸入錯誤,要支付貸款金額20%才能解除凍結、帳戶更正、流水帳無法刷過、信用評分不足,須依指示支付相關費用云云,致其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本案中信帳戶/ 112年9月23日13時32分許/ 20,015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吳忠霖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關於吳忠霖此部分所處之刑撤銷,上開撤銷部分,吳忠霖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 許肇益 (提告) 112年9月18日19時39分許起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佯以暱稱「林小茹」之人,結識許肇益,向其佯稱:要購買二手書籍,惟要求其下載「好賣+APP」填寫資料創立商城,並須認證帳戶云云,致其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本案中信帳戶/ 112年9月23日14時5分許/ 29,987元 112年9月23日14時9分許/ 3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分行)/ 吳忠霖 吳忠霖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關於吳忠霖此部分所處之刑撤銷,上開撤銷部分,吳忠霖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 杜俊緯 (未提告) 112年9月23日某時許起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暱稱「陳安」之人於臉書張貼出售iPhone手機廣告,嗣杜俊緯瀏覽廣告後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暱稱「嘟了個嘟」後,向其佯稱:需先支付訂金云云,致其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由其母即郭敍汝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本案中信帳戶/ 112年9月23日14時27分許/ 23,000元 112年9月23日14時36分許/ 23,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門市)/ 吳忠霖 吳忠霖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關於吳忠霖此部分所處之刑撤銷,上開撤銷部分,吳忠霖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 蔡芝羚 (提告) 112年9月23日13時55分許起 詐欺集團成員佯為「Jia Li」、「蝦皮客服專員」、「臺灣銀行人員」之人,以LINE結識蔡芝羚,向其佯稱:欲購買抱枕,惟其蝦皮賣場無法下單,需依指示簽署三大保障條例云云,致其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本案中信帳戶/ 112年9月23日14時50分許/ 14,238元 112年9月23日14時55分許/ 14,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門市)/ 吳忠霖 吳忠霖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關於吳忠霖此部分所處之刑撤銷,上開撤銷部分,吳忠霖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 黃韋婷 (提告) 112年9月23日14時42分許起 詐欺集團成員佯為「歐克威爾網購商店」、「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之人,致電黃韋婷,向其佯稱:防火牆遭攻破,導致個資外洩,並要協助提升網路銀行安全系統云云,致其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本案郵局帳戶/ 112年9月23日15時46分許/ 49,987元 112年9月23日15時57分許/ 6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路郵局)/ 吳忠霖 吳忠霖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關於吳忠霖此部分所處之刑撤銷,上開撤銷部分,吳忠霖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案郵局帳戶/ 112年9月23日15時47分許/ 7,123元 本案郵局帳戶/ 112年9月23日15時59分許/ 25,989元 112年9月23日16時1分許/ 26,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路郵局)/ 吳忠霖 (起訴書誤載為15時59分提領13,000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本案郵局帳戶/ 112年9月23日16時2分許/ 11,023元 112年9月23日16時6分許/ 21,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路郵局)/ 吳忠霖 10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 林采璇 (提告) 112年9月23日16時3分前某時起 詐欺集團成員佯為「夏小宣」、「7-11賣貨便客服人員」、「李專員」之人,透過臉書結識林采璇,並傳送訊息向其佯稱:要購買教科書,惟賣場未簽署三大協議,無法下單,需依指示操作設定金流服務云云,致其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本案郵局帳戶/ 112年9月23日16時3分許/ 9,989元 吳忠霖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關於吳忠霖此部分所處之刑撤銷,上開撤銷部分,吳忠霖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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