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50號
原 告 安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安
上列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慧瑩發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32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裁判費2,100元,扣除原告前已
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FYEV-114-豐補-50-202501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