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焌愷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190
號、112年度偵字第56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手指虎1只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之判斷:扣案手指虎1只,經鑑驗後屬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列管之刀械,屬違禁物,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
收。是以,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法40條第
2項、第38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附件:檢察官聲請書
TYDM-114-單禁沒-255-2025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