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施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建宏即泓達農產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06,580元,及其中㈠新臺幣
706,708元,自民國113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6.2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299,8
72元,自113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2
6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NTDV-114-司促-1336-202503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