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本票票號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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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許杰霖 上列聲請人許杰霖因與相對人陳正義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許 杰霖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 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另本票未載到 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故請具狀 釋明系爭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提示日分別為何「年 月日」?(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 係指台端實際現實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2025-02-26

CHDV-114-司票-323-20250226-1

司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陳雙雄 相 對 人 卓秀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日簽發之本票(票號: WG0000000),內載憑票無條件擔任兌付新臺幣肆佰伍拾肆萬參仟 柒佰參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月20日簽發 之本票1紙(票號:WG0000000),內載金額新臺幣4,543,734元 ,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 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 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 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2025-02-19

TTDV-114-司票-31-20250219-1

司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林揚壹  住送達地址:臺中郵局第63之296號信 上列聲請人林揚壹因與相對人林昱佶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 揚壹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本件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原本兩紙。 二、請陳明本票是否業經提示及其提示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2025-02-13

CHDV-114-司票-215-20250213-3

司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林千玉 上列聲請人林千玉因與相對人林韋志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 千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 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另本票未載到 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故請具狀 釋明系爭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提示日分別為何「年 月日」?(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 係指台端實際現實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2025-02-13

CHDV-114-司票-231-20250213-1

司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林揚壹  住送達地址:臺中郵局第63之296號信 上列聲請人林揚壹因與相對人林昱佶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 揚壹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本件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原本兩紙。 二、請陳明本票是否業經提示及其提示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2025-02-13

CHDV-114-司票-215-20250213-2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33號 聲 請 人 林展嶸 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曾建榤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經提示未 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本票票號:WG0000000),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 。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 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 、月、日,其本票當然無效。此觀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 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 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 (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著有判例意旨參照)。如執票 人所持有者非有效之本票,自不得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 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其上雖載有發票日,因本票 發票日日期改寫未簽章,不生改寫效力,應以改寫前記載為 準,惟改寫前日期記載不清無從辨識塗改前發票日為何,係 屬無效票。依前揭說明,自不生改寫之效力,此有該本票在 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其本票當然無效,自不得據以裁定 強制執行。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訟訴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2025-02-13

TCDV-114-司票-1233-202502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3號 債 權 人 黃金生 債 務 人 賴昭鈺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參仟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 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 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 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時提出本票影本13張及借據影本2張,不 足以釋明本件請求,經本院於114年1月7日裁定命補正「㈠ 提出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之二張本票影本。㈡ 確認附表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本票金額20萬元是否有誤 ?(正確是否應為2萬元)㈢陳報請求金額1,839,000元之 計算式。㈣確認對本票票號WG0000000本票是否對債務人聲 請支付命令?㈤確認對二筆借據金額7萬元及5萬元是否對 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13日寄 存於債權人住所地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族路派出所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卷附證據顯示依附表所示編 號1至10之本票總金額加計借據2張金額合計為新臺幣1,25 3,000元,債權人就聲請金額逾新臺幣1,253,000元部分欠 缺釋明文件,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 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依上開規定, 債權人請求逾如主文所示之金額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2

TCDV-114-司促-643-20250212-2

司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陳毓珊 上列聲請人陳毓珊因與相對人吳睿彥即吳尚任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陳毓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本件本票(票號:WG0000000)。 二、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2025-01-22

CHDV-114-司票-124-20250122-1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57號 聲 請 人 楊景皓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祖寧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之2張本票影印完整本 票影本(因利率記載影印不完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025-01-17

TCDV-114-司票-657-2025011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43號 債 權 人 黃金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昭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之二張本票影本。 ㈡確認附表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本票金額20萬元是否有誤 ?(正確是否應為2萬元) ㈢陳報請求金額1,839,000元之計算式。 ㈣確認對本票票號WG0000000本票是否對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 ? ㈤確認對二筆借據金額7萬元及5萬元是否對債務人聲請支付 命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1-07

TCDV-114-司促-643-202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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