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3號
債 權 人 黃金生
債 務 人 賴昭鈺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參仟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
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
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
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時提出本票影本13張及借據影本2張,不
足以釋明本件請求,經本院於114年1月7日裁定命補正「㈠
提出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之二張本票影本。㈡
確認附表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本票金額20萬元是否有誤
?(正確是否應為2萬元)㈢陳報請求金額1,839,000元之
計算式。㈣確認對本票票號WG0000000本票是否對債務人聲
請支付命令?㈤確認對二筆借據金額7萬元及5萬元是否對
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13日寄
存於債權人住所地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族路派出所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卷附證據顯示依附表所示編
號1至10之本票總金額加計借據2張金額合計為新臺幣1,25
3,000元,債權人就聲請金額逾新臺幣1,253,000元部分欠
缺釋明文件,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
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依上開規定,
債權人請求逾如主文所示之金額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TCDV-114-司促-643-20250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