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雅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調院偵字第61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雅婷犯竊盜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
楊雅婷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月
11日20時2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之屈臣氏農安門市內,
乘該門市內店員疏未注意之際,接續竊取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物
,除附表編號10遭其拆封而未取走外,其餘合計價值新臺幣(下
同)3,455元之商品均遭其置於隨身之手提袋,未經結帳即離去
。
理 由
一、前開犯罪事實,已經被告楊雅婷於警詢時自白(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7578號卷【下稱偵字卷】第7-11頁
),核與告訴人即屈臣氏農安門市店長陳芯儀之指訴(偵字
卷第19-21頁)大致相符,並有案發時間、地點與附近道路
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偵字卷第31-38頁)、屈臣氏公司商
品損失清單、客服事件報告書(偵字卷第23-27頁)等件在
卷可證,是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
事證已經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競合:
被告係於密切時間、地點,侵害同一管領人之財產法益,顯
係基於同一犯意接續實施之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
接續犯,應論以一罪。至附表編號10之部分,係被告前開接
續之一行為,已拆封漏未帶離店家而不遂,應論以竊盜既遂
罪即足以評價整個犯罪行為之不法內涵,而無庸因侵害階段
不同,另論以竊盜未遂罪。
㈢量刑:
本院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成年人不思以正當
方式取得財物,對於被害人之財產支配權限侵害,已達相當
之程度,所為應予非難,併考量告訴人損失合計3,455元(
未含附表編號10之部分),被告患有疾病,有臺北市立聯合
醫院松德院區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憑(本院114年度簡字第49
號卷第36頁),本院雖未認定其責任能力缺損或欠缺而據以
減輕其刑,然對其罪責仍屬影響因素,是仍得執為其量刑上
有利之參考依據。除前開犯罪情狀,被告自白犯行之犯後態
度,且前無罪質相類之前案科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查,為初犯,得在責任刑之減輕、折讓上予以較大之減
輕空間。另考量被告已於犯後賠償告訴人1萬0,542元,有和
解書在卷可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調院偵字第612
8號卷第11頁),是從修復式司法之司法政策觀點加以評價
,被告確有採取關係修復之舉措,得作為被告有利之參考依
據。另酌以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等
(偵字卷第7頁)一切情狀,綜合卷內一切情況,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緩刑之宣告: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憑,本院審酌被告本次犯行固應非難,但考量被告
坦然面對錯誤,綜合評估被告上開犯罪情狀、家庭、經濟生
活之一般情狀,衡量執行被告犯行所應執行刑罰之公共利益
、如執行刑罰對被告所生人身自由或財產利益的潛在不利益
、被告社會及家庭生活功能維持及對被告較為適切之處遇方
式(機構內或社會內處遇),相較於執行上開所宣告之刑,
足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為避免短期自由刑
所生之弊害,上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
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沒收部分之說明:
㈠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所謂實際合法發還,是指因
犯罪而生民事或公法請求權已經被實現、履行之情形而言。
該情形,不以發還扣押物予原權利人為限,其他如財產犯罪
,行為人已依和解條件履行賠償損害之情形,亦屬之(最高
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3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案被告所竊取之前開物品,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已發
還與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佐(偵字卷第51頁)
,至附表編號10所示之物,被告並未自商家攜離,尚處於告
訴人所得支配,物品狀態雖非遭竊前之原樣而無以再為販售
,然此為告訴人所受損害是否受填補之問題,尚難以此認被
告仍保有犯罪所得,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本院均不予宣告沒
收、追徵之。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春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商品 售價(新臺幣) 1 曼秀雷敦(12g) 78元 2 貝利達亮白修護牙膏(75ml) 260元 3 貝利達抗敏感牙膏(75ml) 260元 4 Crest 香氛鎖白牙膏(清新雪櫻) 230元 5 Relove寵愛私密呵護組(金盞花私) 299元 6 AHC黃金逆時超導胜肽緊緻全臉眼霜 1,250元 7 CHOPARD蕭邦粉紅心鑽女性淡香水 699元 8 Crest香氛鎖白牙膏(岡山夢‧白桃) 230元 9 Miine 韓式無髮根蓬鬆夾 149元 10 屈臣氏壓邊化妝棉100片 59元 合計: 3,5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