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家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林煒俊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珂姮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不服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判決,提起上訴。按民法
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
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
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
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是以當事人對分割判決一部
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應及於訴之全部,不發生部分
遺產分割確定之問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3號判決參照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72,380
元(36,217,141×1/3=12,072,380.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206元,上訴人僅繳納20,326元,尚應補
繳184,88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林育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TNHV-114-重家上-3-2025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