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81號
原 告 許龍雄
被 告 張春鳳
林倩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87,6
9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27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土地地號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權利範圍×土地面積×公告 土地現值,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0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10 1/10×2,662㎡×29,900元/㎡=7,959,380元 0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10 1/10×681㎡×30,696元/㎡=2,090,398元 0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1/10 1/10×17㎡×29,900元/㎡= 50,830元 0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10 1/10×2,351㎡×30,145元/㎡=7,087,090元 合計 17,187,698元
CTDV-113-補-1081-20241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