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協議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407號
原 告 田心靈
訴訟代理人 楊林澂律師
被 告 林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2,980元,惟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
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295,0
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980元外,
尚應補繳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1 本金 21,359元 - 21,359元 小計 21,359元 2 本金 258,622元 258,622元 利息 258,622元 113年5月31日 113年10月10日 (133/365) 16% 15,078.02元 小計 273,700元 合計 295,059元
KSEV-113-雄簡-2407-202411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