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82號
上 訴 人 許金棟
被 上 訴人 林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
3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027,925元【計算式:{(82+24+34+20)平
方公尺×31,800元+(426.18+55.5+0.1)平方公尺×18,500元+3,457
.22平方公尺×17,067元}×115/4140=2,027,92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7,8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TNDV-113-訴-682-202501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