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繳押標金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調解筆錄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移調字第2號
113年度訴字第262號
原 告 皇順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美華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鈞鑣 律師
被 告 雲林縣政府
代 表 人 張麗善
訴訟代理人 曾智麟
訴訟代理人 詹弘宇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移調字第000002號(113年度訴字第262號
)追繳押標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在本院調解室調解
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受 命 法 官 林靜雯
書 記 官 黃毓臻
通 譯 林于婷
調解委員 許武峯
到庭調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 律師 到
被告訴訟代理人 曾智麟 到
被告訴訟代理人 詹弘宇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原告願依被告民國113年5月27日府採發一字第1132005797B
號函通知依108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前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
項第8款規定,給付被告押標金新臺幣(下同) 2,376,000元
。
二、給付方式為114年4月30日前給付376,000元,於115年4月30
日前給付1,000,000元,及116年4月30日前給付1,000,000元
,如有1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交閱認為無訛始簽名於後:
原告訴代 王維毅 律師
被告訴代 曾智麟
被告訴代 詹弘宇
調解委員 許武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書 記 官 黃毓臻
受命法官 林靜雯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黃毓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