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權正(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潘權正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90號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民國11
3年9月15日死亡,經本院於113年11月21日以113年度易字第
888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被告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刑事判決書等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扣押物品清單2
張、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9日、同年月10日
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4313D011、4313D013、4313D014
)在卷可憑,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
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
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
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
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意旨雖漏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誤引刑法第38條第2項
,惟其聲請宣告沒收之意旨核與前開規定相符,且於裁定之
結果並無影響,爰由本院逕予補充為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0238公克。 2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0105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1.5713公克。
PTDM-114-單禁沒-17-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