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7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文華
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管金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23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確認兩造就原告所有如附表『
標的』欄所示之不動產,由大溪地政事務所溪電字第118200號收
件,民國106年11月29日為設定登記之普通抵押權新臺幣3,500,0
00元之抵押權(抵押權登記次序4號),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兩造就原告所有如附表『標的』欄所示之
不動產,由大溪地政事務所溪電字第118200號收件,民國106年1
1月29日為設定登記之普通抵押權新臺幣3,500,000元之抵押權(
抵押權登記次序土地32-2號、建物4-2號),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
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114年1月23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石幸子
附表:
編號 登記日期 (民國) 登記次序 標的 權利範圍 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金額 (新臺幣) 1 106年11月29日 0000-000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822/10000 3,500,000元 2 0000-000 桃園市○○區○○段00000000號建號建物 1/1
TYDV-113-訴-2476-202503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