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496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丁台英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陳育妡
訴訟代理人 邱懷靚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民國113年7月9日本
院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6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於114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陳育妡給付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
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丁台英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丁台英之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丁台英負擔。
事 實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丁台英(下稱丁台英)主張:伊將門牌號
碼臺北市○○區○○街0巷0號0樓之0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出租
予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陳育妡(下稱陳育妡),租金每月新臺
幣(下同)15,000元,管理費1,540元,合計16,540元,擔
保金為3萬元,租期至民國111年1月17日止。嗣租期屆滿,
陳育妡尚欠1個月租金未付,抵扣擔保金後,剩餘擔保金12,
960元,尚應扣除陳育妡未繳之106年1月管理費1,540元、11
0年1月調整租金500元、電視視訊盒1,500元。嗣丁台英進入
系爭房屋發現浴室百葉窗、浴室紗窗、馬桶蓋、流理台大理
石、水槽四周大理石被敲壞,經告知陳育妡,其表示要以剩
餘擔保金賠償。系爭房屋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損壞,共計修繕
費用105,025元。又丁台英為處理索賠事宜,同時要照護年
邁罹患中度失智症、骨折、行動不便的母親,身心俱疲,受
有非財產上損害10萬元,總計205,025元,爰依兩造間租賃
契約、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陳育妡賠償205,025元,及
其中191,125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及其中13,900元
自113年6月1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等語。
二、陳育妡答辯略以:兩造於111年1月17日點交房屋,丁台英已
檢查床板及床墊、椅子、洗衣機、廚房,其雖提出浴室百葉
窗紗窗不見要求賠償,然未能舉證百葉窗、紗窗係遭陳育妡
破壞,陳育妡無賠償義務,陳育妡於原審表示願意給付百葉
窗2,000元、紗窗4,000元維修費用之前提係法院認定陳育妡
有賠償義務,且縱認陳育妡應賠償,亦無替換新品之義務,
其賠償數額應扣除折舊。又陳育妡依租約交付2個月租金額
之擔保金3萬元,經抵扣最後1個月租金後,尚餘12,960元,
爰請求與丁台英可請求之賠償數額抵銷。此外,丁台英並未
提出系爭房屋出租時原狀照片,不得僅憑其指述之房屋現況
,認定陳育妡有刻意刮損、破壞如附表所示屋內各處,丁台
英對陳育妡所提毀棄損壞告訴,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調院偵字第2304號為不起訴處分等語。
三、原審為丁台英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之判決,命陳育妡應給付
丁台英6,000元,及自113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而駁回丁台英其餘請求,並就丁台英勝訴
部分為假執行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兩造對於原審判
決不利之部分各自上訴,丁台英聲明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
後開部分廢棄;㈡前開廢棄部分,陳育妡應再給付丁台英199
,025元,及其中185,125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1
3,900元自113年6月1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陳育妡之答辯聲明為:上訴駁回。另陳育妡之
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關於不利於陳育妡之部分廢棄;㈡前開
廢棄部分,丁台英在第一審之訴駁回。丁台英之答辯聲明為
:上訴駁回。
四、經查,兩造就系爭房屋之租約於111年1月17日屆滿,陳育妡
給付予丁台英之擔保金,尚餘12,960元未返還等情,為兩造
所不爭執,堪信為真。
五、本件之爭點為:丁台英請求陳育妡賠償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損
害105,025元及精神慰撫金10萬元,有無理由?陳育妡抗辯
伊以擔保金12,960元為抵銷抗辯,有無理由?茲分別論述如
下:
㈠兩造間110年1月18日至111年1月17日間房屋租賃契約書(下
稱系爭租約)第5條第4項約定:「乙方應於租約終止時將房
屋回復原狀並遷讓交還,所謂交還是指與甲方完成屋況及設
備點交手續,如擅自搬走未與甲方完成點交手續則願負一切
法律及賠償責任。」第6條約定:「房屋設備修繕:乙方負
擔之情況:房客及其關係人違反善良管理人之責任,所產生
損壞、滅失者。」第8條第4項約定:「要負責回復原狀照現
況返還。琉璃台牆壁保持清潔,不可炊。」有系爭租約在卷
可查(見原審卷第135-137頁)。陳育妡於111年1月17日已
點交系爭房屋返還丁台英,為兩造所不爭,丁台英主張陳育
妡有損壞系爭房屋之情事,依系爭租約前揭約定,應由丁台
英負舉證之責,證明陳育妡交還房屋之屋況與出租予陳育妡
時之屋況不同而有所損壞。
㈡丁台英所舉之證據,包括估價單6紙(見原審卷第27-29頁、
第33頁、第147頁、第411頁)、系爭房屋內設備遭毀損照片
108張(見原審卷第179-249頁)、系爭租約(見原審卷第13
5-137頁)、統一發票及收據(見原審卷第31頁),固可證
明系爭房屋內部有毀損,及丁台英有修繕房屋之事實,惟丁
台英提出之系爭房屋遭毀損照片108張均無照相日期,無從
證明上開毀損係陳育妡居住於系爭房屋時所造成。佐以丁台
英於111年1月17日即與信義房屋公司簽署信義房屋租賃仲介
委託書,委託該公司仲介系爭房屋出租事宜,該公司仲介人
員郁至傑於同日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數張系爭房屋狀況照片
予丁台英,有委託書、LINE通訊紀錄可查(見原審卷第165-
171頁),而郁至傑所拍攝之系爭房屋狀況照片,係櫥櫃有
損傷之照片,除此之外並無其他照片,則陳育妡點交房屋時
之狀況,是否如丁台英所提出之108張照片所示,即非無疑
。丁台英亦自承其所拍攝之100張照片係111年9月4日母親過
世後回到租屋處所拍攝(見原審卷第123頁),斯時距陳育
妡點交返還系爭房屋已有8個月之久,難認丁台英所拍攝照
片所示之情形即陳育妡點交房屋時之狀況。況如系爭房屋11
1年1月17日之狀況如丁台英所提出108張照片所示髒污及毀
損情形,信義房屋公司仲介人員並未拍攝照片告知丁台英,
且如系爭房屋狀況不佳仲介人員是否願為丁台英仲介房屋出
租事宜,顯係有疑。
㈢陳育妡於111年1月17日出具文書1紙,記載:「今日房內尚未
復原狀,需修理,費用押金扣除同意支付」,有該紙文書在
卷可查(見原審卷第163頁),又兩造均不爭執陳育妡尚有1
個月押金12,960元作為擔保(見本院卷第82頁),是111年1
月17日兩造就陳育妡未取回之押金12,960元應係協議用以回
復系爭房屋原狀。再丁台英於111年1月18日傳送訊息予陳育
妡稱:「陳小姐:壁紙的刮傷,席夢思的汙漬(下一位房客
怎租)床桌腳損壞,浴室蓮蓬頭水槽等床底還留大堆垃圾,
妳忽忙(應係匆忙)來去趕著走,我在想簽初約1/12讓妳延
1/18起租這些年我們相處不算壞,也默默讓妳扣抵押金讓妳
方便,妳我彼此現處境都知,一,二我能給之方便都盡量,
為何今日搬家這樣呢?」等語,陳育妡則未回覆,嗣丁台英
於111年1月31日傳送「2022虎年大吉」、「好運屬於你」之
照片予陳育妡,陳育妡則回傳「新年快樂」圖示,兩造就房
屋一事即無任何對話紀錄,有LINE通訊紀錄可憑(見原審卷
第173頁),則依兩造前開對話內容,系爭房屋點交後,如
有回復原狀之必要,即由陳育妡前開押金12,960元支付。丁
台英迄同年10月前就系爭房屋修繕費用一情,均未向陳育妡
有何表示,無從認系爭房屋因陳育妡毀損而應支付修繕費用
100,525元。再丁台英僅提出修繕房屋之估價單6紙,並無實
際支出修繕費用之收據,有收據之金額僅百葉窗2,000元、
停車場發票150元、不明處所項目之發票175元,共計2,325
元(見原審卷第31頁),並未逾陳育妡供以回復原狀之押金
12,960元,且上開統一發票、收據時間為112年3月間(見原
審卷第31頁),已逾陳育妡交還房屋1年以上,丁台英提出
之估價單6紙日期分別為112年12月9日、112年11月13日、11
2年12月14日、112年12月15日、112年11月25日、113年5月2
8日(見原審卷第27-29頁、第33頁、第147頁、第411頁),
離陳育妡退租之111年1月17日,最少已1年10個月,顯難依
此推認該等修繕之費用應由陳育妡負擔。
㈣丁台英另主張陳育妡剩餘擔保金12,960元尚應扣除陳育妡未
繳之106年1月管理費1,540元、110年1月調整租金500元、電
視視訊盒1,500元,惟陳育妡否認伊未繳106年1月管理費1,5
40元及丁台英有提供電視視訊盒。查系爭契約第8條特約事
項之設備固記載有電視1台,惟並無機上盒或視訊盒之記載
,有系爭契約可憑(見原審卷第137頁),無從認丁台英提
供陳育妡系爭房屋之設備包括電視視訊盒,丁台英提出之「
中華電信106年1月至4月市話/寬頻搭配HDTV/投影機專案文
書1紙」(見原審卷第35頁)亦無從證明其出租系爭房屋予
陳育妡時,有提供視訊盒予陳育妡一事,從而,丁台英主張
陳育妡之擔保金12,690元業經扣除,無可採信。
㈤綜上,丁台英主張陳育妡毀損系爭房屋,應賠償修繕房屋費
用105,025元,並無可採。丁台英另主張陳育妡所為侵權行
為,致伊受有精神上痛苦云云,惟丁台英既無從證明陳育妡
有為侵權行為,且依丁台英主張陳育妡所為侵權行為係侵害
其所有房屋之完整性,與人格法益無關,並無民法第195條
所稱非財產上損害可言。從而,丁台英請求陳育妡賠償修繕
房屋費用105,025元、精神慰撫金10萬元,為無理由。丁台
英請求既無理由,本院即毋庸就陳育妡所為抵銷抗辯為何認
定,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丁台英依系爭租約、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
陳育妡給付205,0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判決命陳育妡給付6,000元本息部分,容有未洽,陳育妡
上訴意旨指摘該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予
廢棄,並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原判決駁回丁台英請求1
99,025元部分,並無不當,丁台英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該部
分不當,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
後,認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丁台英上訴為無理由,陳育妡上訴為有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附表
編號 項目 金額 相關證據索引 1 整修 68,000元 原審卷第145頁、第185-191頁、第201-203頁、第233頁 2 電動按摩浴缸、檢查費 7,200元 原審卷第147頁、第237-245頁 3 電動按摩泥座 6,000元 原審卷第144-145頁 4 床頭櫃 2,200元 原審卷第213頁 5 馬桶蓋 2,900元 原審卷第149頁、第239頁 6 堵塞水管修繕、停車費、零件 2,500元、150元、175元 原審卷第151頁 7 百葉窗 2,000元 原審卷第151頁 以上合計91,125元 原審卷第129頁 8 修補及更新工程(書桌電視櫃塑膠保護貼、席夢思床清潔、床板刮痕落漆補漆、大門沙發窗簾、大門敲擊痕跡修補、沙發椅破洞換椅套、窗簾破洞換新、床頭櫃前磁磚浴室流理台破洞修補、浴室百葉窗軌道換新、浴室蓮蓬頭漏水更換、熱水器開關修補、流理檯面牆壁修補) 13,900元 原審卷第145頁、第167-171頁、第179-183頁、第191-199頁、第207-211頁、第215-227頁、第235頁、第411頁 合計 105,025元
TPDV-113-簡上-496-20250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