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337號
原 告 兆峰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全成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
391,853元(含本金360,000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31,853.1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KSEV-114-雄補-337-20250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