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189號
原 告 邱麗珠
訴訟代理人 林奕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
5,664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分割共有物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於起訴時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
之11規定甚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
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將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予以分割,揆諸上開規定,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而系爭土地面積為1480平方公尺,該地於原告起訴時之11
4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200元,原
告對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為1835分之1129,以此為計算
基準,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13,866元(計算式:1480平方
公尺×每平方公尺3,200元×1129/1835≒2,913,866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66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SYEV-114-營簡-189-20250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