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惠瑀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10,632元(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32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按月給付金額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0萬4,985元) 1 利息 20萬4,985元 99年4月21日 104年8月31日 (5+133/366) 20% - 21萬9,882.82元 2 利息 20萬4,985元 104年9月1日 113年12月2日 (9+93/365) 15% - 28萬4,564.11元 3 違約金 - - - - - - 1,200元 小計 50萬5,646.93元 合計 71萬632元
TYDV-114-訴-159-20250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