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無刑事訴訟繫屬

共找到 19 筆結果(第 11-19 筆)

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葉蒔樺 被 告 蔡宇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部分之聲明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 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及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 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 2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 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 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 ,而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無繫屬,自無程序 可資依附,無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被告蔡宇軒涉犯詐欺罪嫌,經檢察官偵查後,認犯罪 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 起訴處分書1紙在卷可稽,故被告涉犯詐欺罪嫌,無刑事訴 訟繫屬,合先敘明。 三、依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無繫 屬之刑事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對被告提 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自應予以駁回,而假執 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2025-01-07

TCDM-114-附民-24-20250107-1

附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53號 原 告 許和平 被 告 陳千雅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原告於刑事訴訟 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 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6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收文戳章可憑,然原 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偵查案號之刑事案件,並 未繫屬於本院,有被告院內裁判案件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 前揭說明,原告既於被告無刑事訴訟繫屬前,即向本院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件起訴程序顯不合法。又起訴是否合法, 以起訴時為準,此為法律上必備之程序,不得補正,即不得 因嗣後刑事部分已繫屬而補正附帶民事訴訟合法起訴之欠缺 ,惟原告仍得於刑事案件繫屬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併此 敘明。從而,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俞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2024-12-26

CTDM-113-附民-653-20241226-1

附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85號 原 告 彭品瑞 被 告 王佑睿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原告於刑事訴訟 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 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收文戳章可憑,然 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偵查案號之刑事案件, 並未繫屬於本院,有被告院內裁判案件紀錄表在卷可稽,揆 諸前揭說明,原告既於被告無刑事訴訟繫屬前,即向本院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件起訴程序顯不合法。又起訴是否合法 ,以起訴時為準,此為法律上必備之程序,不得補正,即不 得因嗣後刑事部分已繫屬而補正附帶民事訴訟合法起訴之欠 缺,惟原告仍得於刑事案件繫屬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併 此敘明。從而,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張立亭                                      法 官 陳俞璇 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2024-12-25

CTDM-113-附民-685-20241225-1

附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42號 原 告 張澧義 被 告 鄭威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如附件)。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 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足見附帶民事訴 訟之提起,必須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無刑事訴 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卻對於所謂被告或自認應負賠償責任之 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 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459號刑事 裁定參照)。 三、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針對臺灣 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713號詐欺案件,該案雖經 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偵查終結,向本院提起公訴, 然尚未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在卷可稽,依上開 說明,原告於無刑事訴訟繫屬之情形下,對於被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另本案僅為程序判決,原告因上開犯罪所受損害,仍可在刑 事案件繫屬本院後,依法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粘柏富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2024-12-20

CYDM-113-附民-642-20241220-1

附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82號 原 告 謝明珠 被 告 郭明岳 (年籍地址不詳)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原告於刑事訴訟 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 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等情,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收文戳章 可憑,然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未予載明被告 涉犯刑事案件之相關犯罪事實及偵查案號,且查無被告有何 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有被告院內裁判案件紀錄表及案件繫 屬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既於被告無刑事 訴訟繫屬前,即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件起訴程序顯 不合法。又起訴是否合法,以起訴時為準,此為法律上必備 之程序,不得補正,即不得因嗣後刑事部分已繫屬而補正附 帶民事訴訟合法起訴之欠缺。從而,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姿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宜臻

2024-12-19

CTDM-113-附民-682-20241219-1

簡附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49號 原 告 卓堂喜 被 告 張荀彧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54 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 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刑事訴訟法所設「簡易程序」,係由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無言詞辯論程序,是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中,應解釋為自 該案繫屬第一審法院起,迄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前,方得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若該簡易案件業經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或 已判決確定,因已無刑事訴訟繫屬,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二、經查,被告所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1月31日以113年度簡字第254號簡易判決判處罪刑,並於 113年3月20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卷第9至20頁)。而原告遲於113年 12月13日始向本院具狀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有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查(本院卷第5頁),揆諸上開說明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家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2024-12-19

TPDM-113-簡附民-249-20241219-1

附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02號 原 告 彭祥俊 被 告 曾翊豪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 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 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 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 為駁回之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附字第10號判決意旨參 照)。 二、原告雖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查,臺灣苗栗 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858號案件雖經檢察官於民國113 年10月25日偵查終結,向本院提起公訴,然迄今尚未繫屬於 本院,有索引卡查詢證明、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 卷可憑,依上開說明,原告於無刑事訴訟繫屬之情形下,對 於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另本案僅為程序判決,原告因上開犯罪所 受損害,仍可在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後,依法再行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 求賠償,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 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2024-12-11

MLDM-113-附民-502-20241211-1

附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41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被 告 林俊毅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原告於刑事訴訟 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 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等情,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收文戳章可憑 ,然依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偵查案號之刑事 案件,尚未繫屬於本院,有被告院內裁判案件紀錄表及案件 繫屬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既於被告無刑 事訴訟繫屬前,即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件起訴程序 顯不合法。從而,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2024-10-24

CTDM-113-附民-541-20241024-1

重附民
臺灣高等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96號 原 告 葉家興 被 告 連戰 (住不詳) 黃昆輝 (住不詳) 上列被告等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陳報狀所載。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 提,若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或未有刑事訴訟繫屬,即無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 三、經查,原告葉家興於民國113年9月30日具狀向本院對被告連 戰、黃昆輝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未記載被告2人繫屬於 法院之刑事訴訟案號,此有原告提起之陳報狀在卷可稽;又 經本院查詢,被告2人現均無任何刑事案件繫屬本院,有案 件查詢清單附卷可查。是以,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時,被告2人既均無刑事訴訟繫屬本院,則原告提起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依前開說明,於法自有未合,本件原告之訴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林彥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昀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2024-10-16

TPHM-113-重附民-96-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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