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裕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裕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裕凱因竊盜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0年度易字第2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提起上訴
後,經本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城簡字
第18、5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確定,並經同法院113
年度聲字第3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因妨害秩
序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6月,提起上訴後,經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號判決駁回上
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11年12月7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679
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鴻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