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9號
原 告 卓佳蓁
被 告 戴景婷(TE CHIN TYNG)
住00 JALAN BENTARA 00,TAMAN VNGKU TUN AMINAH,00000,KUDAI,JOHOR BAHRU,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原101年度金訴字第15號)違
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卓佳蓁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戴景婷(TE CHIN TYNG)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
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一案,業因時效完成經刑事判
決諭知免訴(114年金訴緝字第1號),是以依照上開說明,
原告對被告之訴,應予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
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林幸怡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妙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TPDM-114-附民緝-9-20250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