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林易正
相 對 人 台灣睿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悅寧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4年2月11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方
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3萬9997元,並於民國114年2
月24日前逕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行
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未履行調解成立紀錄所載
相對人應於114年2月24日前給付和解金額23萬9997元之義務
,為此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前揭調
解內容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前經調解人於114年2月11日調解
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
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而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
履行給付等情,亦有聲請人提出之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及交易
明細資料等附卷可憑,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如期依上開調解
內容履行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TPDV-114-勞執-39-202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