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402號
上 訴 人 大智金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傑
訴訟代理人 謝志忠律師
被 上訴人 銓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興
訴訟代理人 翁晨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訴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三、原判決主文第一、二、三項應更正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
人新臺幣(下同)90萬2,000元,其中43萬元自民國(下同
)112年8月1日起、47萬2,000元自113年8月1日起,均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〇〇〇,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
羅傑,有臺中市東區公所113年9月25日公所公建字第113001
7253號函可稽(見本院卷第205頁),羅傑於113年12月26日
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203頁),即無不合,應予
准許。
二、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第255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被上訴人於原審請求「㈠上訴人應給付43萬元,其中15萬元
自111年11月17日起、20萬元自112年5月17日起、4萬元自11
2年7月1日起、4萬元自112年8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㈡上訴人自112年8月起至113年6月止按月
給付4萬元。㈢上訴人於113年7月給付3萬2,000元」;嗣於本
院審理時變更為「上訴人應給付90萬2,000元,其中43萬元
自112年8月1日起、47萬2,000元自113年8月1日起,均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16頁),核屬
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被上訴人主張:
兩造於110年3月4日簽訂「大智金邸電梯更新工程契約書」
(下稱系爭契約),約定被上訴人承攬施作上訴人之「15F
電梯主機控制系統兩台、17F電梯主機控制系統兩台」之更
換零件工程(下稱系爭電梯工程),工程總價為358萬元(
付款方式如附表一所示)。系爭電梯工程於110年7月15日驗
收完成,上訴人應支付尾款143萬2,000元,惟至111年8月僅
支付48萬元(即110年8月至111年7月之分期付款),尚有95
萬2,000元未支付(計算式:1,432,000-480,000=952,000)
,扣除被上訴人應支付升降軌道結構補強費5萬元,上訴人
尚應給付90萬2,000元(計算式:952,000-50,000=902,000
),爰依系爭契約及承攬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90萬2,000元
,其中43萬元自112年8月1日起、47萬2,000元自113年8月1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逾上開
範圍請求部分經原審駁回,未據聲明不服,非本院審理範圍
,茲不贅述)。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抗辯:
㈠系爭電梯工程110年7月15日完工後,上訴人僅委託中華民國
建築物昇降暨機械停車設備會(下稱昇降協會)檢查電梯是
否正常運行,尚未核對系爭電梯工程之設備零件是否符合招
標規格。系爭電梯工程完工後陸續發生「電梯關人」、「不
動」、「下滑」、「亂樓」、「顯示停用」等諸多故障,上
訴人因此多次叫修(詳如附表二所示),足認系爭電梯工程
未具有招標規格之應有效用。被上訴人無法證明系爭電梯工
程之設備零件與附表三所示之招標規格(下稱系爭規格表)
相符,系爭電梯工程未經驗收完成,被上訴人自不得向上訴
人請求支付尾款。
㈡系爭契約約定保固期間自110年8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止,因
系爭電梯完工後故障頻傳,被上訴人自願延長至115年1月31
日。惟被上訴人因上訴人拒絕給付尾款,自112年9月起拒絕
履行瑕疵修補義務,上訴人於113年1月1日與訴外人〇〇機電
有限公司(下稱〇〇公司)簽訂檢測合約,由〇〇公司更新主機
板,電梯始未再發生故障,上訴人支出修補費用41萬2,700
元,主張減少報酬41萬2,700元,並以之與被上訴人之承攬
報酬權為抵銷等語,資為抗辯。上訴聲明:⒈原判決不利於
上訴人部分廢棄。⒉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假
執行之聲明均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107至109頁):
㈠兩造於110年3月4日簽訂系爭契約,約定被上訴人承攬施作上
訴人之系爭電梯工程,品名、規格、數量如金邸管委會提出
之「更新規格表」(見司促卷第17至25頁)。
㈡依系爭契約約定施工期間自110年3月1日至110年7月31日,契
約總價爲358萬元,付款方式如附表一所示,保固期間爲4年
。
㈢兩造就驗收方式於系爭契約並無約定。
㈣上訴人110年8月管委會會議紀錄就「電梯驗收討論」之決議
事項記載「說明:電梯於7/15完工,公告15日請各住戶反應
電梯是否有需要改進事項,並討論電梯驗收相關內容」、「
決議:經現場委員討論後舉手表決,由電梯協會進行更新驗
收,驗收費用7,560元」(見司促卷第29頁)。
㈤上訴人110年8月23日會簽單記載:「110年8月23日由中華民
國建築物昇降暨機械停車設備會代爲驗收及安全檢查,經檢
驗四部電梯檢驗合格符合規定。依電梯更新合約驗收完成付
款10%,因未清運及安裝地板、燈具,故先行支付30萬8,000
元,剩餘5萬元待清運及地板、燈具、回饋完成入帳後支付
」(見原審卷一第227至228頁)。
㈥昇降協會以110年9月10日110中建總字第11009025號函文說明
:「本次檢查本會之〈B-23〉建築物昇降機安全檢查表辦理檢
查,檢查結果設備符合規定,敬請設備管理人或受委託之專
業廠商應於使用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60日內重新申請年度
安全檢查以維設備使用安全。隨函檢附〈B-23〉建築物昇降機
安全檢查表及檢查相片檔(見司促卷第31至40頁)。
㈦上訴人依系爭契約付款辦法之約定自110年8月至111年7月按
期支付尾款4萬元(合計48萬元),惟自111年8月起拒絕支
付。
㈧上訴人自111年3月至112年4月之電梯叫修紀錄及銓允公司處
理情形如附表二所示。
㈨被上訴人於111年10月31日以公司函文向上訴人催告支付111
年8月、9月各4萬元尾款(見司促卷第41頁)。
㈩被上訴人於111年11月15日以台中南屯路郵局第465號存證信
函向上訴人催告支付111年8月、9月各4萬元尾款(見司促卷
第43至45頁);上訴人於111年11月16日收受(見司促卷第4
7頁)。
上訴人於111年11月24日以民權路郵局第2284號存證信函通知
被上訴人應提出驗收工程之簽收證明,無驗收工程證明即拒
絕給付分期費用(見司促卷第49至51頁)。
被上訴人於111年7月15日通知上訴人「本公司願依原保固期
間(110.8.1~114.7.31)延長保固6個月(保固期間:108年
8月1日~115年1月31日止),以建立雙方互信原則」(見原
審卷一第117頁)。
上訴人111年10月管委會會議紀錄就「台日電梯公司到會備詢
案」之決議事項記載:「說明:台日電梯於110年在本社區
所完成的四部電梯的更新工程,本會要求驗收」、「決議:
要求台日電梯代表蔡經理與〇〇〇業務在四部電梯驗收前,先
來貼更換零件的廠牌、出場日期、型號標誌,再來約定時間
驗收工程」(見原審卷一第119至120頁)。
上訴人112年5月管委會會議紀錄就「發文至銓允電梯公司將
電梯搭載重量調整爲700KG案」之決議事項記載:「發文至
銓允電梯公司將電梯搭載重量調整爲700KG,並要求銓允電
梯公司調整後測半小時無安全上疑慮,才能算是符合電梯車
廂內所標示的搭載重量」(見原審卷一第180頁)。
四、兩造爭點:
㈠上訴人抗辯系爭電梯工程未經驗收而拒絕給付尾款,有無理
由?
㈡上訴人抗辯支出修補費用41萬2,700元主張減少報酬,有無理
由?
五、本院判斷:
㈠系爭契約應為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
⒈按所謂買賣者,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
方支付價金之契約;而承攬者,乃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
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是
承攬關係重在一定工作之完成,買賣關係則重在財產權之移
轉。又所謂製造物供給契約,乃當事人之一方專以或主要以
自己之材料,製成物品供給他方,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此種契約之性質,究係買賣抑或承攬,應探求當事人之真
意定之,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之完成,應定性為承攬契
約;如重在財產權之移轉,即應解釋為買賣契約;兩者無所
偏重或輕重不分時,則為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最高法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系爭契約係由上訴人制定投標規格之設備零件,委由
被上訴人安裝施作,並由上訴人給付報酬之契約,可見系爭
契約非一般通用規格產品之採購,上訴人對於產品之材質、
規格均有特定要求。另依系爭契約約定施工期間明訂自110
年3月1日至110年7月31日(見司促卷第17頁),應認上訴人
簽訂系爭契約之意思,非僅著重在財產權之移轉,亦重在工
作之完成,揆諸首開判決意旨,系爭契約應為承攬與買賣之
混合契約,關於財產權之移轉,適用買賣之規定,關於工作
之完成,則適用承攬之規定。系爭電梯工程業已完工為兩造
所不爭執,兩造爭點在於系爭電梯工程是否驗收完成,及上
訴人是否有給付尾款義務,自應適用承攬之相關規定。
㈡上訴人以電梯工程未經驗收,拒絕給付尾款,為無理由:
⒈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
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條
第1項、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工程之是否完工,與
工程之瑕疵及工程之驗收各有不同之概念,工作之完成與工
作有無瑕疵,係屬二事,此觀民法第490條及第494條規定自
明。是在承攬關係仍存續時,定作人於承攬人完成工作時,
雖其工作有瑕疵,仍無解於應給付報酬之義務,僅定作人得
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如承攬人不於所定期限內修補
瑕疵,或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依民法
第493條、第494條規定請求償還修補費用、減少報酬而已(
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第2814號、81年度台上字第2736號、85
年度台上字第2280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工程承攬關係中,
瑕疵修補分為三個階段,意義各不相同,第一階段係施工中
,基於品質管理程序所發見者,承攬人應依定作人之指示於
合理期間內修補完成;第二階段係於竣工後,完工驗收階段
,定作人所發見之瑕疵,於此階段,承攬人須完成瑕疵修補
,方得完成驗收程序;第三階段之瑕疵則係保固或瑕疵擔保
期間所發見之瑕疵,第二階段與第三階段之分界在於雙方是
否完成驗收之程序。倘定作人已占用工作物,並進而使用該
工作物,應視為承攬人完成之工作部分已經完成驗收程序,
而進入第三階段之瑕疵擔保範圍,承攬人就其完成並已交付
使用之部分工程,得請求對待給付之報酬,否則一方面賦予
定作人先行受領工作物之利益,另方面又允許定作人以工程
品質有瑕疵,執以未完工或未完成驗收爭議,而拒絕給付報
酬,自難謂公允。
⒉本件被上訴人主張系爭電梯工程業經上訴人於110年8月完成
驗收,並提出上訴人之110年8月管委會會議紀錄為證;為上
訴人所否認,並抗辯系爭電梯工程僅由昇降協會進行安全檢
查,並未核對設備零件是否符合系爭規格表,故尚未完成驗
收云云,經查:
⑴觀諸上訴人110年8月會議紀錄就「電梯驗收討論」之決議事
項記載「說明:電梯於7/15完工,公告15日請各住戶反應電
梯是否有需要改進事項,並討論電梯驗收相關內容」、「決
議:經現場委員討論後舉手表決,由電梯協會進行更新驗收
,驗收費用7,560元」等語,此有110年8月管委會會議紀錄
附卷可稽(見司促卷第29頁)。由上可知,系爭電梯工程係
於110年7月15日完工,經上訴人決議以委託昇降協會進行驗
收,並支出驗收費用7,560元。而上訴人於110年8月10日匯
款7,560元予昇降協會(見原審卷二第117頁匯款回條),昇
降協會於110年8月23日前往社區進行安全檢查,並於110年9
月10日發函通知上訴人檢查結果設備符合規定等情,此有建
築物昇降機安全檢查表及110中建總字第11009025號函文在
卷可憑(見司促卷第31至40頁),足認上訴人於110年8月所
決議之驗收方式已確實進行。且上訴人自驗收後即依系爭契
約付款辦法約定,自110年8月至111年7月按期支付尾款4萬
元,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㈦),足推上訴人
於110年8月已認定系爭電梯工程驗收完成,始會依系爭契約
約定陸續分期給付尾款。
⑵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未能證明設備零件均符合系爭規格表,
故系爭電梯工程尚未完成驗收云云。經查,證人〇〇〇於原審
證述:她是第26屆主委,110年間系爭電梯工程完工後,因
為管理委員都不是專業人士,所以委託昇降協會幫忙驗收;
她把這個工作交給總幹事處理,驗收時她沒有到場,事後總
幹事有拿資料向她報告,驗收完成就按月付款給被上訴人等
語(見原審卷一第194至197頁);證人〇〇〇於原審證稱:他
是第26屆修繕委員,他那屆委員會有決議要委託昇降協會驗
收,也有付費給昇降協會,驗收時他沒有在場,他不知道昇
降協會之驗收方式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98至199頁);證人
〇〇〇於原審證述:他在昇降協會擔任檢查員,於110年8月23
日到社區查驗電梯,是依據建築法的B23表檢查項目做檢查
,他只依B23表檢查,他不知道投標規格是什麼,現場所見
電梯更換部分符合一般應具備之品質、價值、效用,是在安
全範圍內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91至194頁)。由上可知,第
26屆委員確實有委託昇降協會辦理系爭電梯工程驗收,昇降
協會驗收方式僅就系爭電梯工程是否符合B23表檢查項目,
並未就設備零件與投標規格是否相符為認定。按系爭契約並
未就系爭電梯工程之驗收方式為約定,為兩造所不爭執(見
不爭執事項㈢),第26屆委員亦未要求昇降協會須核對設備
零件與投標規格是否相符,上訴人既於110年8月決議委託昇
降協會進行驗收,並於之後陸續按期繳付尾款長達一年,上
訴人自不能於一年之後推翻110年8月決議內容,否認系爭電
梯工程業已完成驗收。
⑶參以上訴人於本院陳述:「(系爭電梯更新零件之後於何時
開始供社區住戶使用?)施工期間是自110年3月1日至110年
7月31日止,社區有A、B兩棟,每棟有兩部電梯,每棟都是
先施作一部電梯,再施作另一部電梯,四部電梯施作完成是
110年7月31日,110年8月開始供住戶使用」等語(見本院卷
第70頁)。由上可知被上訴人已於110年8月移交工作物予上
訴人使用迄今,縱使上訴人抗辯系爭電梯工程尚有瑕疵修補
問題,依前揭說明,上訴人僅得行使民法第493條第2項規定
之權利,尚不得逕行拒絕付全部報酬,故上訴人抗辯被上訴
人就系爭電梯工程尚未完成驗收而不得請求尾款云云,並無
依據。俢
㈢上訴人主張減少報酬41萬2,700元並為抵銷,為無理由:
⒈按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
依民法第493條及第494條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
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固為民法第495條第1項所
規定。然承攬人具有專業知識,修繕能力較強,且較定作人
接近生產程序,更易於判斷瑕疵可否修補,故由原承攬人先
行修補瑕疵較能實現以最低成本獲取最大收益之經濟目的。
是以民法第495條雖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
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民法第493條及第494條規定請求
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惟定作人依此規定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仍應依民法第493條
規定先行定期催告承攬人修補瑕疵,始得為之,尚不得逕行
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庶免可修繕之工作物流於無用,浪費
社會資源(最高法院106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再按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而該瑕
疵為承攬人可能補正,其補正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定作人於
行使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必先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
或第3項規定,催告或定有期限催告承攬人補正而未為給付
後,承攬人自受催告或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定作
人亦於此時始得謂有該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10
1年度台上字第66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工作物發生瑕疵
者,定作人應依民法第493條規定先定期催告承攬人修補瑕
疵,始得依民法第494條、第495條第1項規定解除契約或請
求損害賠償,不應逕自決定自行修補(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
字第556號、91年度台上字第771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自112年9月起拒絕修補瑕疵,其於113年
1月1日與〇〇公司簽訂檢測合約,委由〇〇公司更新主機板而支
出修補費用41萬2,700元,以此主張減少報酬41萬2,700元云
云,並提出〇〇公司合約、報價單、統一發票為證(見本院卷
第137至153頁)。被上訴人則主張上訴人並未證明其更新主
機板,與被上訴人施作之系爭電梯工程有因果關係等語。
⒊經查,姑不論上訴人更新主機板與被上訴人施作之系爭電梯
工程是否有因果關係,依上訴人提出之叫修紀錄(如附表二
所示),最後期日為112年4月30日,上訴人於本院自陳:「
(金邸管委會於112年4月30日之後有再叫修電梯服務的紀錄
嗎?)因為還在銓允公司保固期間內,還是有叫修服務,但
是管委會沒有紀錄,因為管委會拒絕支付尾款,銓允公司也
不來維修了,到112年9月時就請其他廠商維修,庭呈〇〇機電
公司的報價單,管委會花了41萬1,800元大修後就正常了,
後續保養就交給〇〇機電公司,我造以管委會支出之維修費用
作為減少價金之請求」等語(見本院卷第104頁)。依上訴
人上開陳述可知,其並未依民法第493條規定先定期催告被
上訴人修補瑕疵。
⒋上訴人雖抗辯其於111年11月24日即以民權路郵局第2284號存
證信函(下稱第2284號存證信函)通知被上訴人應提出驗收
工程之簽收證明,無驗收工程證明即拒絕給付分期費用云云
,並提出第2284號存證信函為證(見司促卷第49至51頁)。
惟觀諸第2284號存證信函內容,並非通知被上訴人應就主機
板之瑕疵為修補,自難以第2284號存證信函作為定期催告之
依據。除此之外,上訴人亦未提出其已盡合法催告義務之證
明,縱認上訴人因該瑕疵受有修補費用41萬2,700元之損害
,亦不得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主張對被上訴人有該修補
費用之損害,上訴人執為對被上訴人之損害賠償債權金額與
被上訴人工程餘款為抵銷,自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及承攬關係請求上訴人應給
付90萬2,000元,其中43萬元自112年8月1日起、47萬2,000
元自113年8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即屬正當,應予准許。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依兩造
聲請為准免假執行宣告,核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
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並依被
上訴人之更正聲明,更正原判決主文第一、二、三項如本判
決主文第三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對於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再逐一論列,併此
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附表一】
編號 給付期別 金額 1 簽約後支付總價30% 1,074,000元 2 貨抵工地後支付總價10% 358,000元 3 施工完成後支付總價10% 358,000元 4 驗收完成後支付總價10% 358,000元 5 更新完成後支付尾款40%(分3年36期支付,1至35期每期40,000元,第36期3萬2,000元) 1,432,000元 合計 3,580,000元
【附表二】大智金邸社區電梯叫修紀錄及銓允公司處理情形:
編號 日期 故障狀況 銓允公司處理情形或處理回條 1 111.03.05 A1梯停B2門不關 調速機動作,復歸後正常 屬不正常斷電(現場斷電源) 2 111.03.24 4部電梯搭起來都會晃動(當天地震後就有這個狀況) 檢查正常配重側未脫軌,車廂給油器棉條調整 3 111.04.24 A1梯門自動開關 到達正常,門機溝上油,軌道處理,門溝清除異物,開門輪檢查 4 111.04.26 B1梯關人 檢查著床光電開關,重新做樓高 5 111.04.29 B2棟左梯關人 故障E22-E38著床開關,著床板清潔調整,下終點單輪開關向下調整1CM,測試OK 6 111.05.28 B1梯關人 故障22.30.50,著床開關LD不良,回公司拿新品更換後測正常 7 111.05.28 B梯下滑 到現場電梯顯示停用,故障碼42子碼101,檢查外門及接點,測試15分鐘無再發生,再觀察 8 111.06.04 B1梯住戶在B2按電梯電梯到的時候門開電梯就顯示停用,現在電梯不動 故障52為運行中迴路斷開,B2F-15F外門檢查調整,下終點開關過高,有誤動作顧慮,已向下調整,測試OK 9 111.06.15 B棟1梯在1F門開不關, 顯示停用 故障42、47,系統調整設定,待觀察 10 111.06.15 梯停工不動-今日處理後已暫時不會故障,明日會有資深人員來加裝零件 故障42,機房訊號檢查,CS.DS繼電器檢查,線路螺絲鬆脫檢查,待明日老師傅加裝電容,先暫時這樣使用 11 111.06.18 B梯亂樓 測試20分鐘無遇到社區所敘述之故障,也沒有故障碼,再觀察 12 111.06.18 B梯顯示停用 巡檢門點及調整參數,測試40分鐘無再發生,再觀察 13 111.09.04 A2、B2梯會自己跑 2F 取消回歸樓設定內外叫車,試行正常 14 111.09.22 財委反應A1梯在1F及B2F開關門時有異聲 1F外門軌上油潤滑,B2F因外門護蓋變形已處理,異聲排除,會同財委查看 15 112.02.14 ①恢復2、3F內叫車 ②當在1F按上、下時,只有地下室那台會動 ①恢復內叫車2、3F,建議實施分層控管 ②到現場試電梯叫車正常 16 112.02.21 9F10住戶反應由15F要往9F電梯到樓門不開 當樓叫車電梯不會動,系統正常,對講機開關門按鈕皆正常,有跟管理室測試過 17 112.03.05 電梯不動 故障碼36,重新復歸後,測試OK 18 112.03.15 委員反應A棟B棟當兩台電梯同時在1F時,按上按鈕開門的電梯不同梯 修改機號以B棟為主 完成後當兩台同時在1F時,按上叫車是左邊應答 19 112.04.17 主委反應電梯行經3、4、5F時會晃動 檢查導軌上油情形OK正常 20 112.04.24 委員反應電梯在15F都不動,過一下子又自己動了,並且停在2F 沒有故障碼,當B1梯在最高樓時,低樓層叫車服務由B2梯執行,當B2梯服務中斷或有按開延時,B1梯會改動備勤,當B2梯又開始服務時,B1梯則會就近樓層停靠(正常,無異樣) 21 112.04.30 電梯關人 人員救出,委員說先停機
【附表三】
項次 更新名稱 投標規格 4 控制系統 交流變壓雙頻雙電腦無段變速控制(VVVF系統) 5 活動電纜 Switzerland瑞士0.75×24C或同等日製品 6 緊急電源供應器 HONG-JING或同等品 7 樓層水平光電感應器 合控制系統型號更新 8 箱上控制箱 9 升降道極限開關 10 底坑安全開關 11 超載開關 12 極限開關 15 電子門控器 SUNEVER-110V或同等品 16 門馬達 DC MOTER-110V或同等品 19 電源供應 主機AC380V 60Hz,照明110V,60Hz 20 主機規格 6.3KW PM永磁主機含煞車主被制動系統更新 21 鋼索數與規格 日本神鋼12㎜×4條(1:1帶動) 23 調速機 調速機含張力輪、鋼索 標配 1.誤登錄取消功能 2.惡作據信號登錄取消功能 3.檢修運轉 4.過載自動檢查功能 5.車廂呼叫反轉取消 7.對講機裝置 8.運轉時間表示功能 9.緊急通話電源品質監測功能 10.所有按紐登錄確認功能 11.次樓層停 12.故障時低速救出功能 13.車廂緊急照明燈 14.超速保護功能
TCHV-113-上易-402-20250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