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265號
原 告 蕭玉婷
蕭玉涵
魏素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玫杏律師
被 告 曾得華
娜里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憶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複 代理人 徐偉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娜里諾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零捌佰玖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曾得華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零捌佰玖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給付,如任一被告為給付,其餘被告於給付範圍內,
免除給付責任。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玖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肆萬零捌佰玖拾柒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33萬6,000元;㈡被告不得以任何方式損壞或容
任損壞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2樓之樓地
板;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北簡卷第7頁)。嗣於民
國111年10月18日具狀變更聲明(見本院卷一第45至46頁)
,並於114年1月14日確認聲明為:㈠娜里諾有限公司(下稱
娜里諾公司)應給付原告63萬3,497元,及自111年10月26日
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曾得華應給付原告63萬3,497元
,及自111年10月26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前二項給
付,如任一被告為給付,其餘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
責任;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二第241至242
頁),核原告所為訴之聲明變更,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合
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3人與曾得華分別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
路0段00巷00弄0號公寓(下稱系爭公寓)2樓與1樓之所有權
人,娜里諾公司於110年6至7月間開始向曾得華承租系爭公
寓1樓後,原告陸續發現2樓屋內地板開始有膨拱、空鼓現象
,踩在上面即可明顯察覺有空心現象,膨拱空鼓區域主要集
中於客餐廳以及餐廳旁臥室的木地板;且室內地板也經常有
水氣,行走其中相當危險,即使原告於屋內整日開除濕機,
並時常擦拭地板,仍無法改善。後經原告請訴外人即裝修公
司老闆林應隆至2樓現場查看,經其判斷,認為應該是1、2
樓溫差造成2樓地板之膨拱、空鼓與潮濕現象,蓋娜里諾公
司未如一般葡萄酒商設置酒櫃或酒窖維持低溫以儲藏葡萄酒
,而係在1樓室內劃出部分區域長期維持開啟低溫之冷氣空
調方式儲藏葡萄酒,因此造成系爭公寓1樓、2樓之溫差甚鉅
。原告復於111年6月25日商請訴外人即專業土木技師傅俊凱
至系爭公寓2樓內鑑定,再次確認應是娜里諾公司全天以低
溫儲存葡萄酒致系爭公寓1、2樓樓板產生溫差效應,造成樓
板結構內應力影響而變形,致系爭公寓2樓之地磚與木地板
發生膨拱空鼓之損壞。經原告延請阿爾法國際室內裝修有限
公司(下稱阿爾法裝修公司)到場估價,回復原狀所需修繕
費用共63萬3,497元,是娜里諾公司應對其侵權行為造成原
告受有之損害,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曾得華為系爭公寓1樓
之所有權人,其一再容任承租人娜里諾公司為上開侵權行為
,且對於上揭侵害有除去之能力而不為,因此造成原告之損
害,應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曾得華亦違反系爭公寓共有
人於101年4月9日所簽立之協議同意書(下稱系爭協議書)
約定,未經系爭公寓其他樓層屋主同意,擅自出租做為商業
用途,原告亦得依據系爭協議書請求曾得華負擔同額損害賠
償。為此,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第226
條第1項規定、系爭協議書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㈠娜里諾公司應給付原告63萬3,497元,及自111年10月2
6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曾得華應給付原告63萬3,49
7元,及自111年10月26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前二
項給付,如任一被告為給付,其餘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免除
給付責任;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主張其房屋地板毀損原因係因被告不當使用
冷氣所致,然系爭公寓1樓於娜里諾公司承租期間,並無原
告所指之不當使用冷氣情形,蓋系爭公寓1樓內共有3台冷氣
,惟其中2台冷氣均為娜里諾公司承租前即有裝載,娜里諾
公司於承租期間根本少有使用,另1台冷氣雖為娜里諾公司
所裝設之一般家用分離式冷氣,然其可設定之最低溫度根本
無法達攝氏13度至18度之低溫,且娜里諾公司承租系爭公寓
1樓係用作經營菸酒零售業,公司法定代理人及員工乃經常
駐其內辦公、營業,因此室內溫度根本不會如同原告所稱之
低溫,自無可能造成巨大溫差。又由娜里諾公司承租裝設之
冷氣,對照原告所提出之2樓平面圖,應係對應於「主臥室
」之位置,而非客餐廳及餐廳旁臥室,是原告主張娜里諾公
司使用冷氣導致其地板損壞,顯屬無據。另原告傳訊證人之
證詞,亦無法證明原告之房屋地板毀損係因被告不當使用冷
氣所致,而原告之房屋地板毀損之實際原因,應係原告房屋
本身或系爭公寓其他樓層或共用之管線老舊破損大量漏水所
致,此情形經被告詢問專業技師漏水原因,技師表示乃公寓
樓層或共用管線老舊破損所致,是即便系爭公寓業已採用獨
立管線,亦同樣會出現漏水問題。故原告一再主張其樓地板
毀損,係因被告使用冷氣所致,不僅與常人知識經驗相違背
,更未就被告有何不法行為、行為與損害有何因果關係等舉
證證明,顯未善盡其舉證責任,更全然忽略業已存在多時之
原告房屋本身或系爭公寓他樓層或共用老舊管線所致之嚴重
漏水問題,是本件原告之主張,顯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查原告為系爭公寓2樓之所有權人,曾得華為系爭公寓1樓之
所有權人;系爭公寓1樓自110年6月起至112年12月止,由曾
得華出租予娜里諾公司作為經營酒類買賣使用,其登記營業
項目為酒類零售業等情,有上開系爭公寓1樓、2樓之建物登
記謄本、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網路查詢資料及現場照片3紙
在卷可稽(見北簡卷第25至29頁、本院卷一第89頁、卷二第
31頁),復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堪認定。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系爭公寓2樓之地板有水氣、膨拱、空鼓現象,與
系爭公寓1樓之人為使用行為有關,是被告應對原告所受損
害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等節,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是本件應審酌者為:㈠系爭公寓2樓之地板有無發生水氣、
膨拱、空鼓現象?如有,是否肇因於系爭公寓1樓之使用行
為?㈡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修繕費用63萬3,497元,有無理由?
茲分述如下:
㈠系爭公寓2樓之地板有無發生水氣、膨拱、空鼓現象?如有,
是否肇因於系爭公寓1樓之使用行為?
⒈原告主張系爭公寓2樓之地板有水氣、膨拱、空鼓現象,係位
於客餐廳、臥室(一)之位置(見本院卷一第59頁),客廳
、餐廳之石英磚地板範圍約18坪,臥室(一)之木地板約5
坪等情,業據提出照片及鑑定報告書為證。觀諸111年6月25
日系爭公寓2樓照片,可見餐廳之石英磚地板為主要膨拱區
域,臥室(一)之木地板則有空心區域,廚房地板有水氣潮
濕現象(見北簡卷第41頁),而原告地板確實有水氣凝結之
情形(見本院卷一第137頁),參以證人陳方正於本院審理
時證稱:伊於111年8月前往系爭公寓2樓進行室內客餐廳及
臥室修繕評估,伊看到屋內大面積的地板有崩裂、膨起、黏
合層的中空,客廳及臥房都有,總面積將近全室的2分之1,
這是極熱或極冷的情況下才會膨起,當時伊腳踩在膨起的地
板上,確實有感到溫度和其他地方的地板不一樣等語(見本
院卷二第243頁),堪認原告主張系爭公寓2樓之地板有水氣
、膨拱、空鼓現象,應屬有據。復觀諸112年8月9日系爭公
寓1樓照片,系爭公寓1樓有部分有裝設天花板儲藏室,部分
並無天花板儲藏室(見本院卷二第137至157頁),有上開裝
設之天花板,應係娜里諾公司於111年7月31日施作完成(見
本院卷一第87、163頁),而依前揭照片所示,無天花板之
儲藏室,冷氣出風口緊貼天花板,並無設置出風口朝下之扇
葉(見本院卷二第139、141頁),再比對系爭公寓1、2樓之
相對位置,可知1樓無天花板儲藏室之冷氣出風口,恰係對
應2樓地板損壞最嚴重的餐廳位置(見本院卷二第139頁、第
206頁),可認原告主張2樓地板發生水氣、膨拱、空鼓現象
係肇因於1樓長期低溫等語,並非全然無據。
⒉參以系爭公寓1樓不論係有無天花板之儲藏室,均有放置酒類
(見本院卷二第137至157頁),而娜里諾公司因經營葡萄酒
批發買賣而需貯藏葡萄酒之溫度,經本院函詢台北市酒類商
業同業公會,該公會函覆略以:一般進口葡萄酒長期儲存之
理想溫度為攝氏12至14度,濕度60至70%(見本院卷二第97
頁),依網路資料顯示,葡萄酒最佳保存溫度為攝氏13度,
濕度70%(見北簡卷第43至47頁),惟依前揭照片(見本院
卷二第137至157頁),娜里諾公司並未設置酒櫃或酒窖,而
係於系爭公寓1樓室內劃出部分區域長期持續開啟冷氣作為
酒窖以儲藏葡萄酒,尤其天氣炎熱時1樓更需全天24小時開
啟冷氣以維持葡萄酒所需之保存溫度,再參以娜里諾公司於
110年5月至111年3月間用電度數及電費金額,110年夏季7至
8月用電電費高達9,115元,用電度數2,374度;9至10月電費
5,739元,用電度數1,803度,11至12月則降至987元,用電
度數547度,111年1至2月份更降至786元,用電度數437度(
見本院卷二第283頁),依上開各月份用電度數,可見娜里
諾公司之冬、夏用電度數相差5倍之多,堪認原告主張娜里
諾公司有長期開啟低溫冷氣儲存葡萄酒之行為等情,應屬有
據。
⒊觀諸證人傅俊凱出具之鑑定說明書略以:111年6月25日在2樓
餐廳檢測時發現餐桌附近多處地板有膨拱的現象,鄰近的房
間木地板及廚房亦有同樣的狀況;地板空心的狀況集中在餐
廳、廚房和房間中間區域周圍,依委託人(即魏素英)之描
述,樓下是全時間空調且風機就安裝在餐廳正下方樓板的天
花板,在夏天時可能和樓上的室溫差會達到10度,另外樓板
厚度約12公分,版跨度500公分(餐廳兩邊牆壁的距離),
如此的條件下若導入材料力學的溫差變形量公式時,其最大
變形量可能會達到2.6mm;依公式計算的變形量為在假設條
件下的推估值,現場的溫差、版厚等都會影響變形量,但溫
差效應會造成結構內應力影響而變形是材料必然的行為,因
此樓板上下溫差確實可能會造成樓板變形而損壞地磚;由於
屋主在10年前重新裝修時的地板為60×60的拋光石英磚,由
於拋光石英磚跟結構面是緊密黏貼,2.6mm的變形就足以造
成地磚空心的現象,且可能在盛夏的狀況,若2樓屋主未全
天候開空調,將與1樓產生更大的溫差而導致空鼓面積的擴
大等語(見北簡卷第55至63頁)。參以證人傅俊凱到庭具結
證稱:伊為土木技師,畢業於臺灣科技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
,目前在營造廠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伊於111年6月25日至系
爭公寓2樓現場進行勘驗及鑑定,水氣的現象,依照屋主的
陳述,下方天花板有空調,所以伊有拍照確認該方位確實有
可能造成廚房有水氣,地板膨拱現象伊在鑑定說明書後附計
算式,有說明在假設條件狀況下,會產生溫差效應,預估變
形量是2點多毫米,長期下來確實會造成膨拱現象;因為地
磚是剛性的,是水泥結構物,並沒有彈性,溫差變形可能會
產生擠壓,因此樓板上下溫差確實可能會造成樓板變形而損
壞地磚;當時廚房的狀況就如伊拍攝的照片(見北簡卷第41
頁),當天晚上伊到現場,廚房地板有點結霧的狀況,摸起
來冰冰的;膨拱的區域主要是在餐廳,餐廳通往客廳的位置
有一點,但是廚房沒有膨拱;餐廳的旁邊有間臥室,是木地
板,敲起來有點空氣,是有空心的狀況,比較沒有辦法判斷
是否溫差造成的,因為木地板組裝過程品質可能有影響,但
是靠近餐廳的區域木地板的確比較空心;餐廳、客廳都是60
×60的拋光石英磚,拋光石英磚一般厚度約0.8毫米到1公分
,和樓地板緊密連貼,樓地板如果變形,磁磚也會受到影響
;依系爭公寓1樓照片,冷氣裝設的相對位置應該是在這戶
的中間,確實有可能是2樓膨拱比較嚴重的地方即餐廳;伊
的鑑定是以1樓18度,2樓28度來推估,如果1樓溫度是12至1
4度,溫差會更大;依照系爭公寓1樓照片,冷氣出風口是直
接貼在樓地板的正下方,對於樓地板的溫差會更明顯;溫差
的情形持續多久,比較可能造成樓地板變形,無法回答說溫
差要持續2、3個月或是4、5個月,如果是溫差造成外牆磁磚
剝落,有可能是冬天溫差過大,幾天就剝落;如果1樓樓頂
有做天花板,可以隔絕溫差,是可以減少造成2樓地板膨拱
的現象;若拋光石英磚是密貼,比較有可能被擠壓,若是傳
統的地磚,磁磚的縫較大,比較不會受到擠壓變形等語(見
本院卷二第204至210頁),復衡酌系爭公寓1樓之冷氣出風
口恰係對應2樓地板損壞之位置,且系爭公寓1樓確實經營酒
類零售而有長期開啟冷氣以低溫儲藏酒類之情形,綜合上開
各情以觀,應可認系爭公寓2樓地板水氣及石英磚與木地板
膨拱、鼓起之損壞現象,係肇因於1樓長期開冷氣產生溫差
效應而導致樓地板變形。
⒋被告雖抗辯漏水也可能造成2樓地板膨拱等語,惟被告所稱系
爭公寓1樓曾經發生2次漏水,係於108年3月間、112年9月間
,與本件系爭公寓2樓係於110年7月開始發生地板膨拱情事
之時點相隔甚遠,且上開2次發生漏水之區域均為廚房位置
(見本院卷一第31頁、第301至306頁、卷二第233頁),與
系爭公寓2樓地板毀損之位置為客餐廳與臥室並不相同,參
以系爭公寓2樓於100年間已做好獨立明管(見本院卷一第67
至77頁),被告復未提出系爭公寓2樓於108年3月間有發生
漏水情事,由此尚難認系爭公寓1樓於108年3月間、112年9
月間發生之漏水事件,即為本件2樓地板發生水氣、膨拱、
鼓起等情事之原因。復依證人傅俊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造
成地板膨拱的因素除了溫差,氯離子也有可能,海砂屋通常
天花板會剝落,漏水也有可能造成地板有膨拱的現象,但這
樣樓下會明顯看到水痕,且一定要樓下的鋼筋爆裂、鏽蝕、
混凝土剝落的狀況;被告提出之系爭公寓1樓廚房樓頂影片
(本院卷二第235頁),不像是擠壓的影響,有可能是鏽蝕
的影響,影片看起來是下層鋼筋的鏽蝕造成混凝土剝落,如
果要造成樓上地板影響,偏向是上層鋼筋也會受到影響,依
照影片的現象,要看相對位置,有可能是造成樓地板膨拱的
現象,無法直接判斷是直接造成膨拱的原因等語(見本院卷
二第209至210頁),觀之被告提出之系爭公寓1樓廚房樓頂
照片,雖有鋼筋外露狀況,然該鋼筋外露應屬於係人為敲開
,依證人傅俊凱前揭證述,應係下層鋼筋的鏽蝕造成混凝土
剝落,是被告抗辯系爭公寓2樓地板發生膨拱之原因,係因
系爭公寓老舊、共用管線破損而有漏水事件等語,尚難憑採
。
⒌被告雖另抗辯證人傅俊凱並未親自至系爭公寓1樓進行檢測,
其證詞皆為假設之數據等語。然系爭公寓1樓為曾得華所有
,且為娜里諾公司承租做為酒類零售業營業場所,原告及其
委任之技師專家本即無法逕行進入系爭公寓1樓進行檢測,
然證人傅俊凱除親自至系爭公寓2樓現場進行檢測外,亦有
透過原告所提供系爭公寓1樓照片加以判斷,並於本院審理
時經提示系爭公寓1樓照片而為上開證述,並證稱:如果伊
當時可以進入1樓,可能會拿溫度計去出風口量溫度,確認
溫差,依照公式計算,這樣會比較準確等語(見本院卷二第
207至208頁),而關於系爭公寓1樓與2樓之溫差,證人傅俊
凱亦有就諸多情形、不同條件、考量因素詳加證述在卷(見
本院卷二第206至207頁),堪以採信,是尚難僅憑其未能親
自進入系爭公寓1樓檢測,即認其所為上開證述有何不可採
信之情事,被告此部分抗辯,尚屬無據。
㈡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修繕費用63萬3,497元,有無理由?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娜里諾公司以低溫儲存
葡萄酒,致系爭公寓1、2樓樓板產生溫差效應,造成樓板結
構內應力影響而變形,系爭公寓2樓內之客餐廳石英磚地板
與臥室木地板因此發生水氣、膨拱、空鼓之情事,已如前述
,娜里諾公司因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造成原告之損害
,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娜里諾公司負
擔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有據。又曾得華係1樓房屋之所有權
人,其容任承租人娜里諾公司為上開侵權行為,且對於上揭
侵害有除去之能力而不為,並因此造成原告之損害,則原告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曾得華負擔損害賠償之責
任,亦屬有據。
⒉原告雖主張曾得華亦違反系爭協議書之約定,未經系爭公寓
其他樓層屋主同意,容任娜里諾公司達法儲藏批發葡萄酒,
顯有債務不履行等語。惟查,系爭協議書雖由被告曾得華、
原告魏素英及系爭公寓4樓住戶於101年4月9日約定:本公寓
土地為住三用地、建照屬住宅公寓,今後1樓不得擅自違法
做為商業用途(如果1樓做其他使用,必需經樓上住戶同意
方可更改使用)等語(見北簡卷第33頁),然其等並未約定
曾得華違反協議書將產生何損害,而系爭公寓1樓違法作為
商業用途,並不當然造成原告之損害,難認此與系爭公寓2
樓地板有膨拱等損害有何關連,是原告依系爭協議書、民法
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曾得華賠償,難認有據。
⒊次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
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
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3
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提出阿爾法裝修公司出具之室內修
繕工程報價單(見本院卷一第61至65頁),證人陳方正並到
庭證稱:這是伊於111年8月間前往系爭公寓2樓估價後提供
的報價單,當時地板有崩裂、膨起的現象,客廳及臥房都有
,總面積將近全室的2分之1,因為黏合層已經有中空的現象
,所以地板需要全室地板整個面積拆除,重新做黏合層及地
板,因為拆除會影響隔間,電視牆隔間、隔間面也要拆除,
當時地板膨起也有影響儲藏室隔間面的地板;報價單上載「
木作櫃體」就是電視櫃,接連電視的插座和配合的水電都要
移位,並重新作木作雙層輕隔間、電視牆底面、電視櫃,重
新漆油漆;客廳的石英磚地板全部為18坪,次臥室的木地板
全部為3坪;打小洞灌膠簡易方式修繕地板是小面積的時候
可以使用,例如浴室膨起就可以用打膠方式修繕,半坪以內
可以使用,但是系爭公寓2樓地板損壞的坪數已經沒有辦法
使用這個修繕方式,使用的話反而可能加速膨起等語(見本
院卷二第243至244頁),是系爭公寓2樓樓地板因已遭受損
壞,面積過大而需拆除重新鋪設,故客餐廳之石英磚與臥室
之木地板需要全部更換;而相連地板上方之系統櫃、電視櫃
、輕隔間,而非可移動,故地板上面相連的木作雙層輕隔間
、電視牆面底與電視牆面及櫥櫃均因下面地磚拆除受損均須
另外施作,是觀諸阿爾法裝修公司出具之報價單,所載之項
目,均為必要之施工,應屬可採。
⒋惟修理材料依其性質,有獨立與附屬之別,若修理材料對於
物之本體而言,已具獨立存在價值,因更換新品結果,將促
成物於修繕後使用效能或交換價值之提昇,則侵權行為被害
人逕以新品價額請求賠償,與舊品相較,勢將造成額外利益
,而與損害賠償僅在填補損害之原理有違,故此部分修復費
用之請求,非屬必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
事庭會議決議㈠有關折舊之意見,應係專指此種情形而言。
反之,若修理材料本身不具獨立價值,僅能附屬他物而存在
,或須與他物結合,方能形成功能之一部者,更換新品之結
果,既無獲取額外利益之可言,且市場上復無舊品之交易市
價可供參酌時,侵權行為被害人以新品修繕,就其價額請求
賠償,仍屬必要與相當,無須予以折舊。就上開報價單中扣
除磁磚料錢、木作雙層輕隔間、電視牆面底、德國超耐磨木
地板、電視牆面及櫥櫃等部分費用,因該部分費用係就系爭
公寓2樓之受損地板予以拆除、重作至得使用所需之相關費
用,其更換材料之目的係用於修補瑕疵,修繕結果僅使系爭
公寓2樓房屋回歸建築物之基本應有效用狀態,即達無瑕疵
、合於得使用之應有狀態,且上開修繕材料均係用以附合或
結合於系爭公寓2樓房屋室內結構體,成為其成分之一部或
輔助其功能,縱係以新品材料修繕,但無法增益該房屋之價
值,依據上開說明,不應扣除折舊。至於磁磚料錢、木作雙
層輕隔間、電視牆面底、德國超耐磨木地板、電視牆面及櫥
櫃之費用共21萬4,000元(計算式:93,500+36,000+30,400+
14,100+40,000=214,000),原告已使用超過10年(見本院
卷一第57頁),而磁磚料錢、木作雙層輕隔間、電視牆面底
、德國超耐磨木地板、電視牆面及櫥櫃雖未明列於行政院所
頒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內,惟性質上應類似於房屋附屬設
備中之給水、排水、煤氣、電氣、自動門設備及其他類,故
耐用年限應為10年,依據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
定,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
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可知
原告重置磁磚料錢、木作雙層輕隔間、電視牆面底、德國超
耐磨木地板、電視牆面及櫥櫃之費用應為2萬1,400元(計算
式:214,000×1/10=21,400)。綜上,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
償金額為44萬897元(計算式:633,497-214,000+21,400=44
0,897),逾此範圍則不得請求。
㈢原告主張娜里諾公司與曾得華,係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原
告各負給付義務,請求依不真正連帶關係對原告負給付義務
,非無理由,應予准許。
㈣原告本件得請求之金額,係無確定期限之給付,則原告請求
自民事訴之聲明更正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11年10月26日(
見本院卷二第281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核與民法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娜里
諾公司給付原告44萬897元,及自111年10月26日起,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曾得華給付原告44萬897元,及自111年10月
26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前二項給付,如任一被告為
給付,其餘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原
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
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
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TPDV-111-訴-4265-20250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