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芷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22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如附表編
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1,560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甲○○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6時29分
許,在社群網站X(前稱Twitter)上使用暱稱「樂樂♫」之帳號
「@zhngzhlng0000000」,張貼「#音樂課 可以私我 03 03 03」
、「就讓這飲料全部喝下 就讓你看不見我眼睛有多岔~ #代拋#
執#甜甜的價格最對味#歡迎私我#誠信不騙#音樂課」等含有販賣
毒品咖啡包暗語之廣告訊息,向不特定人販售含有第三級毒品4-
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
)之咖啡包,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員警執行網路巡邏發
覺,員警遂喬裝買家,於同日20時35分許與甲○○聯繫,並約定以
新臺幣(下同)1,560元之價金,向甲○○購買毒品咖啡包6包。嗣
員警於113年1月22日16時2分將價金匯入甲○○指定之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於同日17時50分許著手實
行販賣第三級毒品,在新竹市○區○○○街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新竹
新美店以店到店方式,將上開毒品咖啡包寄送至員警指定之南投
縣○○市○○路0段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南投永順店,經員警到店領
取而扣得上開毒品咖啡包6包(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總純質
淨重0.7833公克)。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本案以下作為判決基礎所引用的證據,當事人及被告之辯護
人均表示沒有意見,亦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
院卷第211-222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或作成,並
無違法或不當等不適宜作為證據的情形,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實體部分:
訊據被告甲○○坦承全部犯行,並有以下證據在卷可證,足認
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㈠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各1份(警卷第25-37頁)、本院113年聲搜字第113號搜索票1份(警卷第39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卷第53-63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各2份(警卷第65-68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1份(警卷第73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份(警卷第75頁)、搜索現場照片5張(警卷第77-81頁)、扣押物品外觀及測量重量照片7張(警卷第81-87頁)、社群軟體X名稱「樂樂♫」個人主頁、大頭貼、貼文、留言串擷取照片8張(警卷第89-103頁)、員警與社群軟體X名稱「樂樂♫」對話紀錄擷取照片28張(警卷第105-147、151-155、159-163頁)、轉帳結果擷取照片1張(警卷第149頁)、全家便利商店寄取貨單翻拍照片1張(警卷第157頁)、全家便利商店新竹新美門市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15張(警卷第165-179頁)、員警領取包裹及拆封照片8張(警卷第181-187頁)、包裹內之物品外觀及測量重量照片7張(警卷第189-195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2月7日草療鑑字第1130100520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份(警卷第197-199、201頁)、被告上開郵局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警卷第203、205頁)。
㈡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13年3月4日刑案偵查報告書1份(
他卷第11-17頁)、蒐證照片7張(他卷第73-76頁)、車輛詳細
資料報表1份(他卷第83頁)、案外人邱健翔親友網脈(他卷第
85頁)、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113年3
月29日出具實驗編號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1份(他卷第101
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303
00740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份(他卷第103-105、10
7-109頁)。
㈢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13年3月14日刑案偵查報告書1份
(113鑑許29號卷第5-12頁)。
㈣現場勘查蒐證照片12張(113警聲搜130號卷第79-80、81-86頁
)。
㈤本院113年度投安保字第22號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9頁
)。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是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
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低
度行為,為其販賣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減刑部分:
⒈被告著手於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之實行,惟因員警自始無購
買真意而不遂,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
其刑。
⒉被告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
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程序始終坦承不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⒊被告不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
被告供稱本案毒品是其前夫馮聖崴所留下等語(本院卷第17
0頁),然經本院向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南投縣政府警察
局南投分局函查結果,檢警尚未因被告之供述查獲其他共犯
、正犯之情事(本院卷第205、207頁),無從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⒋被告不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
被告之辯護人為被告主張:被告與前夫馮聖崴育有4名未成
年子女,被告兼差打工之收入不足以負擔龐大的扶養費用,
偶然發現馮聖崴在房間內留下的毒品咖啡包,情急之下、思
慮未周才犯下本案,且被告本案犯行單一,其不法犯罪情節
、惡性與規模,顯較大毒梟及販毒集團輕微,倘若宣告最低
刑度仍有情輕法重之狀況,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被告之
刑等語。本院審酌被告犯罪所得雖僅有1,560元,惟被告另
案(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7號之販賣第二級
毒品未遂案件,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該案尚未判決)與
馮聖崴於112年12月21日18時50分許為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未遂犯行經查獲後,仍未記取教訓,再於113年1月22日收取
匯款、寄出本案毒品咖啡包6包而為本案犯行,即便被告經
濟困窘,卻一再販賣毒品,所為實無何等足以引起一般同情
之客觀情狀而應予以憫恕之處,況被告本案犯行,已依刑法
第25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則被告所得科處之刑,與其所犯情節相衡,已無過苛而足
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之情形,故無援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
必要。
㈢本院審酌:⒈被告前無受刑之宣告的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素行尚可;⒉被告無視國家杜絕毒
品犯罪之禁令,在社群軟體上公開張貼販賣毒品之廣告,危
害社會治安及善良風氣;⒊被告為了負擔4名未成年子女的扶
養費用,因而犯下本案之動機;⒋被告販賣毒品之價金及數
量非多;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⒍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
陳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在蔬果行工作、經濟及家庭生活狀
況等一切量刑事項(本院卷第220-221、223-227、230-232
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㈣被告之辯護人雖請求對被告為緩刑之宣告等語,惟被告上開
另案現仍審理中,倘若本案宣告緩刑,另案只要宣告逾有期
徒刑6月之刑,緩刑之宣告將遭撤銷而無實益,故不宣告緩
刑。
四、沒收部分:
㈠供犯罪所用之物: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係被告寄送給員警之毒品咖
啡包6包,鑑驗結果均含第三級毒品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
屯療養院113年2月7日草療鑑字第1130100520號、第0000000
000號鑑驗書各1份在卷可查(警卷第197-199、201頁),為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核屬
違禁物,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
析離,應認屬於違禁物之一部,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
定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
被告販賣毒品咖啡包所獲得之價金1,560元,即便員警並無
購買真意,但已匯入被告帳戶,為被告之犯罪所得,因未扣
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㈢被告於113年3月18日被搜索扣案如附表編號7至13所示之物,
送鑑驗後均檢出含第三級毒品成分,純質淨重合計0.7671公
克(未達5公克)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2
9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740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份
在卷可查(他卷第103-105、107-109頁),然無論粉末顏色、
包裝均與本案之毒品不同,部分內含第三級毒品之種類亦與
本案不同,被告於偵查中供稱係自己施用等語(偵卷第24頁
),卷內也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均不於本案中宣告沒收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林孟賢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晴玲、廖秀晏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陳韋綸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13年3月18日19時30分在南投縣○○市○○路○段000號(南投分局偵查隊) 1 毒品咖啡包1包 甲○○ 黃色粉末 B0000000(編號1)-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驗餘淨重:0.4052公克 2 毒品咖啡包1包 甲○○ 黃色粉末 B0000000(編號2)-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驗餘淨重:0.4855公克 3 毒品咖啡包1包 甲○○ 黃色粉末 B0000000(編號3)-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驗餘淨重:0.4925公克 4 毒品咖啡包1包 甲○○ 黃色粉末 B0000000(編號4)-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驗餘淨重:0.3152公克 5 毒品咖啡包1包 甲○○ 黃色粉末 B0000000(編號5)-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驗餘淨重:0.3186公克 6 毒品咖啡包1包 甲○○ 黃色粉末 B0000000(編號6)-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驗餘淨重:0.2893公克 113年3月18日15時42分在桃園市○○區○○○街00號8樓之6 7 毒品咖啡包1包 甲○○ 黑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 B0000000(編號一)-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驗餘淨重:1.2996公克 8 毒品咖啡包1包 甲○○ 金色貼紙黑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 B0000000(編號二)-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 驗餘淨重:1.2316公克 9 毒品咖啡包1包 甲○○ 黑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 B0000000(編號三)-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驗餘淨重:1.2194公克 10 毒品咖啡包1包 甲○○ 黑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 B0000000(編號四)-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驗餘淨重:1.3344公克 11 毒品咖啡包1包 甲○○ 黑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 B0000000(編號五)-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驗餘淨重:1.1417公克 12 毒品咖啡包1包 甲○○ 白色貼紙黑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 B0000000(編號六)-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驗餘淨重:1.3637公克 13 毒品咖啡包1包 甲○○ 金色貼紙黑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 B0000000(編號七)-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 驗餘淨重:1.0960公克
NTDM-113-原訴-11-20241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