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謝雅文
代 理 人 蘇暉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謝雅文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
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
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
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
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
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
然人或法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
、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7項、第1
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
2,608,052元,為清理債務,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永豐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
前置調解(113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419號),永豐銀行提供18
0期、零利率、每月每期4,800元之分期還款方案,惟債務人
除積欠銀行債務外,尚有其他債權人之債務未列入,實無能
力一併清償。債務人目前每月薪資約27,000元,扣除生活費
、扶養費後,已無力清償前揭債務,債務人所欠債務未逾1,
200萬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為此
,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
㈠債務人主張目前任職於臺南市身心障礙暨長照福利推廣協會
擔任居家照顧服務員,每月薪資約27,000元,名下有84年出
廠之車輛乙輛、土地1筆,土地公告現值總計342,000元等節
,有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服務證明書
、薪資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存摺內頁等件為證(
見更字卷第17至22、27至40、97至101頁),是債務人每月
薪資收入為27,000元,故其償債能力應以上開收入為據。
㈡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
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則參酌臺南市113年度之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4,230元,故債務人每月生活費
自堪以17,076元計之【計算式:14,230元×1.2】。是債務人
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32,085元,仍應以17,076元計之,方
屬合理。
㈢又債務人固稱其配偶王世郎,出生於60年,未逾法定退休年
齡,身體不好無法工作,故110至112年均無收入、名下有95
年出廠之車輛乙輛等節,並提出其戶籍謄本、110至112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見更字卷第59、103至109頁)為證,惟債務人未提出
王世郎需受扶養之必要等資料佐證,尚難認為債務人主張屬
實,因此,債務人此部分主張的數額,應不予認列。
㈣另本件債權人陳報之債權金額及還款方案如附表所示,有各
該債權人陳報狀存卷可考,是以債務人每月所得約27,000元
,扣除每月生活基本費用17,076元後,剩餘9,924元【計算
式:27,000元-17,076元】,已難以負擔債權人如附表所示
每月共11,930元之還款方案【計算式:4,800元+2,747元+4,
383元】;況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榮公司
)陳報債務人尚積欠債權總額362,799元,未提供分期還款
方案(見調字卷第69頁),縱將債務人所有之土地用以清償
萬榮公司之債務,尚不足20,799元【計算式:362,799元-土
地公告現值342,000元】。是債務人之經濟狀況已有不能清
償債務之虞,自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
務關係,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故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
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之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已有不能清
償債務之虞,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萬元
,亦曾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
、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
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於法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下午5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清償方案(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永豐銀行 864,000元 180期、零利率、每月每期清償4,800元 2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94,477元 比照永豐銀行分180期,零利率,每月每期清償約2,747元 3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88,957元 比照永豐銀行分180期,零利率,每月每期清償約4,383元 4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362,799元 未提供分期還款方案
TNDV-113-消債更-371-2024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