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陳淑華即陳徐換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次
按聲請人之聲請,如有不合程式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為補
正者,應先定期間,命其補正,不應逕以裁定駁回。不依限
補正或其欠缺不能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
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第2點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被繼承人陳徐換所有之裕隆汽車製造股
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股票4張(股票號碼:79NZ-855217-4、
80NZ-940812-5、81NZ-1038170-2、82NZ-1147769-2)為公
示催告,固據其提出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函文為證,
惟未提出上開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及有無協議分割股票之協議書,以確認其死亡時,其
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及聲請人是否已因遺產分割取得裕隆
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
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上開資料,聲請人於同年月
19日收受,惟迄今能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是其聲
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MLDV-113-司催-115-202501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