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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陳淑華即陳徐換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次 按聲請人之聲請,如有不合程式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為補 正者,應先定期間,命其補正,不應逕以裁定駁回。不依限 補正或其欠缺不能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 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第2點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被繼承人陳徐換所有之裕隆汽車製造股 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股票4張(股票號碼:79NZ-855217-4、 80NZ-940812-5、81NZ-1038170-2、82NZ-1147769-2)為公 示催告,固據其提出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函文為證, 惟未提出上開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及有無協議分割股票之協議書,以確認其死亡時,其 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及聲請人是否已因遺產分割取得裕隆 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 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上開資料,聲請人於同年月 19日收受,惟迄今能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是其聲 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2025-01-07

MLDV-113-司催-115-20250107-3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3號 聲請人兼朱淑芳代理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朱淑麗即朱謝葉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朱廣斌即朱謝葉之繼承人 朱淑芳即朱謝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證券,業 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 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等證券確為 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 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證券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二、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號於民國113年4 月9日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附表: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8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9NZ-0845588-3 普通股 1 70

2024-12-31

MLDV-113-除-83-20241231-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4號 聲 請 人 鄧雪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繼承黃成濤(已於民國112年9月17日死亡 )之如附表所示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股票,因 遺失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並於113年4月23日公告在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之期間已 屆滿,且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 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 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民事訴 訟法第545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揭所主張之事實, 業經本院職權調取113年度司催字第17號卷宗核閱屬實,並 有公告公示催告網頁查詢資料1份(附於司催卷)在卷可稽 。從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113年10月23日) 後3個月內即113年12月13日具狀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此 有民事聲請除權判決狀1份(本院卷第11至13頁)在卷可參 ,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附表:          編號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78NZ-0713352-8 普通股 1 86 2 78NZ-0770314-0 普通股 1 14 3 79NZ-0835535-5 普通股 1 6 4 80NZ-0921559-5 普通股 1 4 5 81NZ-1019580-0 普通股 1 7 6 82NZ-1129496-4 普通股 1 7

2024-12-31

MLDV-113-除-84-20241231-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207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王貴和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裕隆汽車製造股 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債權,該執行標的所在地在新北市新店區 ,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家碩

2024-12-28

PCDV-113-司執-192076-20241228-1

司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陳惠貞即陳仲漳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股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9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6ND-0687998-6 1 1000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    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 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月30 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4-12-26

MLDV-113-司催-194-20241226-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0號 聲 請 人 陳素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10紙,經 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 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屆至,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 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號 裁定准予公示告在案,並於民國113年5月20日公告於法院網 站,有上開公告在卷為憑,並據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 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1月19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且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 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 股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02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6NZ-0585979-2 普通股 1 350 002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6NZ-0603271-1 普通股 1 85 003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7NZ-0618744-6 普通股 1 6 004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7NZ-0652833-2 普通股 1 43 005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8NZ-0683953-6 普通股 1 41 006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8NZ-0741165-4 普通股 1 6 007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9NZ-0814953-5 普通股 1 36 008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0NZ-0901185-5 普通股 1 25 009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1NZ-0999175-8 普通股 1 43 010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2NZ-1109352-9 普通股 1 38

2024-12-20

MLDV-113-除-80-20241220-1

司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馮遠興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股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6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082NZ-1127862-8 1 71 002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086NZ-1219066-9 1 63 003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087NX-1287530-7 1 266 004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088NX-1334018-3 1 159 005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089NX-1372005-8 1 88 006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090NX-1405548-4 1 92 007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091NX-1441400-7 1 116 008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093NX-1469758-2 1 30 009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094NX-1495324-7 1 31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月30 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4-12-20

MLDV-113-司催-163-20241220-2

司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陳來真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股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7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7NZ-0628821-7 1 15 002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7NZ-0661593-6 1 100 003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8NZ-0691909-9 1 95 004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8NZ-0748954-3 1 15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月30 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4-12-17

MLDV-113-司催-176-20241217-1

司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陳家才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股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6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8NZ-0718205-8 1 344 002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8NZ-0775167-7 1 56 003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9NZ-0838271-2 1 27 004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0NZ-0924215-6 1 18 005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1NZ-1022169-0 1 32 006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2NZ-1132047-0 1 28 007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6NZ-1221852-0 1 25 008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6NZ-1266426-6 1 28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月30 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4-12-12

MLDV-113-司催-166-20241212-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張彩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 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7紙,因遺失 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權利 申報期間已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 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3月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 有聲請人提出之網站公告資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3年9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13年9月30日即申報 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6NZ-0579824-5 普通股 1 70 2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6NZ-0597089-0 普通股 1 17 3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7NZ-0614023-4 普通股 1 1 4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7NZ-0648112-5 普通股 1 8 5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8NZ-0679775-5 普通股 1 8 6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8NZ-0737226-9 普通股 1 1 7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9NZ-0811357-9 普通股 1 6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2024-11-26

MLDV-113-除-73-202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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