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320號
原 告 台北桃源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建閎
訴訟代理人 王奮起
被 告 根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7日擴
張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86,903元,及自112
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
卷第106、107頁)。其中擴張至起訴前1日止利息部分可得確定
,依法應併算其價額,此部分價額核定為16,597元(見附表,小
數點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3,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500
元、113年12月26日已繳4,190元,尚應補繳84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84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114年3月7日
擴張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訟標的
價額部分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8萬6,903元) 1 利息 38萬6,903元 112年7月1日 113年5月9日 (314/366) 5% 1萬6,596.66元 小計 1萬6,596.66元 合計 40萬3,500元
NHEV-114-湖簡-320-202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