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行訴訟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198號
抗 告 人 謝諒獲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Unicorn House Int
ernational Corp.)等間續行訴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08年1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號),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08年度
聲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
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6日以112年度台聲字
第591號裁定駁回,並已合法送達抗告人。抗告人謝諒獲復
未申請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函查
結果回覆單可憑。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迄未補正,可認
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
,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抗告。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胡 宏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 榕 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TPSV-114-台抗-198-20250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