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63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金成
訴訟代理人 吳崇銘
被 告 梁香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99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下列理由要領
外,僅記載主文,其餘省略。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
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1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汽車在同向二車道
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
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
列規定: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
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
被告雖於本院審理中辯稱:我轉彎過去這麼遠才被撞到,我
覺得莫名其妙,路線圖跟影片對不上,中間有3秒以上不見
等語,然本院當庭勘驗行車紀錄器檔案,勘驗筆錄內容為「
有一台機車(下稱被告機車)轉彎至原告保車同向內側車道行
駛(18:03:33),原告保車繼續直行,行至被告機車右後方
時,畫面中未見被告機車打方向燈,被告機車即自內側車道
偏至外側車道,二車發生碰撞(18:03:36)。」等語(見本
院卷第56頁反面),而本院勘驗影片之方式為將檔案播放並
全程勘驗直至兩車碰撞,當無有被告所指影片不見之情形,
而被告先騎乘機車在內側車道,而原告汽車行駛於被告之右
後方,且為被告之外側車道,被告變換車道且未打方向燈而
逕自變換車道始發生本件車禍事故,足認被告未打方向燈且
有變換車道不當之情,而本院審酌全院卷宗,尚無從認定原
告汽車有何過失之責任,從而本件應由被告汽車負擔全部肇
事責任,此亦與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
之鑑定意見相符(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4頁),是難認被告所
辯有據。
三、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
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依前揭規定請求賠償
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
必要者為限,而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
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原告汽車於
民國99年6月出廠,此有原告汽車行照資料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7頁),迄至本件事故發生日即111年12月11日,已經
過超過5年,而原告汽車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31,740元
(零件部分18,490元,其餘13,250元為鈑金及烤漆),原告
既係以新零件替代舊零件,自應就零件費用計算並扣除折舊
,始屬公平。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
折舊率表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
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369,且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
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
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
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
計而為計算。經查,本件原告請求之零件經折舊後僅剩1,84
9元(計算式如附表),加計鈑金及烤漆13,250元,合計為15,
099元,原告於減縮聲明後亦請求此數額,且陳明餘額不另
請求。準此,原告請求如主文第一項聲明即屬有據,應予准
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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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8,490×0.369=6,823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8,490-6,823=11,667
第2年折舊值 11,667×0.369=4,305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1,667-4,305=7,362
第3年折舊值 7,362×0.369=2,717
第3年折舊後價值 7,362-2,717=4,645
第4年折舊值 4,645×0.369=1,714
第4年折舊後價值 4,645-1,714=2,931
第5年折舊值 2,931×0.369=1,082
第5年折舊後價值 2,931-1,082=1,849
CLEV-113-壢保險小-634-20250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