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58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楊紋卉
被 告 黄雪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8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黃雪瑩」之記載,應
更正為「黄雪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FSEV-113-鳳小-582-20241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