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854號
聲 請 人 郭大鈞
相 對 人 黃其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
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
十七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11854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備註 (新台幣) 001 108年12月12日 25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3年1月9日 002 109年5月5日 15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3年1月9日 003 109年8月27日 10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3年1月9日 004 109年11月13日 20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3年1月9日 005 110年8月3日 4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3年1月9日 006 101年9月1日 8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3年1月9日 007 110年11月2日 3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3年1月9日 008 110年11月26日 8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3年1月9日 009 111年3月31日 4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3年1月9日 010 111年10月6日 4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3年1月9日 011 111年10月21日 8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3年1月9日 012 111年11月24日 14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3年1月9日 013 112年3月8日 12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3年1月9日 014 112年6月5日 10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3年1月9日 015 112年8月2日 8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3年1月9日 016 112年11月7日 30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3年1月9日 017 112年11月9日 5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3年1月9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PCDV-113-司票-11854-2025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