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792號
債 權 人 旺佶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啓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
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
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陳報債務人於靠行期間應付靠行費金額、借款金額、利
息金額、代墊金額(燃料稅及牌照稅)各為何?並提出各項收
據影本。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本票
、支票)等。㈢陳報對債務人請求113年9月、10月、11月及12
月利息之依據為何及計算式?並提出釋明資料。㈣提出利息
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
原本再生利息)。」,該裁定於114年2月27送達債權人,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
,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四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TCDV-114-司促-4792-202503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