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4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 人 許峰菁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對臺灣橋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民國113年2月7日橋檢春嶺112執聲他1334
字第1129059081號函)聲明異議,請求重新定執行刑,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2月7日橋檢春嶺112執聲他1334字
第1129059081號函撤銷。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許峰菁(下稱異議
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以107年度聲字第4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7月確定
(即附表一);嗣又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56號裁定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21年確定(即附表二),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
徒刑37年7月,異議人請求依其主張之方式,將附表一、二
各編號之罪拆分重組為2組執行刑後再接續執行。然異議人
請求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向法院
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遭檢察官以民國113年2月7日橋檢春
嶺112執聲他1334字第1129059081號函否准請求,為此對檢
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並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又依刑法第53條及
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
,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
77條分別定有明文。受刑人就其所犯合於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至7款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重定執行刑,依法有權聲請
重定執行刑之檢察官為該等犯罪事實之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
之檢察署檢察官,是以無聲請權之檢察署檢察官所為否准之
執行指揮行為存在主體不適格之無效原因,應撤銷該執行指
揮,由受刑人向有權聲請重定執行刑之檢察署為請求,以符
法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573號、113年度台抗字第
2113號裁定意旨參照,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378號及1
13年度台抗字第1592號裁定亦同旨)。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請求將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罪拆分重
組重新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應由附表一、二各編號之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附表二編號13所示)所對應之檢
察署即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向本院為聲請
,異議人就此誤向橋頭地檢署為請求,橋頭地檢署檢察官未
為適當之處理,即以本件函文略稱:「本署110執更字第420
號定刑案件之犯罪日均在本署107年執更字第619號最早判決
確定日106年1月16日之後,非屬同一合併定刑案件,故不得
與之定合併執行刑,台端之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等旨
,為否准重定執行刑之決定(見本院卷第151頁),揆諸前
揭說明,上開否准異議人請求之執行指揮即存有主體不適格
之無效原因。橋頭地檢署所為否淮之決定,為無效之指揮執
行,然形式上仍存在無權否准請求之主體為拒卻請求定執行
刑之指揮執行外觀,異議人主張該指揮執行不當,聲明異議
,仍屬有理由,應由本院將上開橋頭地檢署函文予以撤銷。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鍾佩真
【附表一】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86號裁定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1, 000元折算1 日 105年8 月22或23日某時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930號 106 年1 月16日 同左 106 年1 月16日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9月 105 年8 月24日上午8時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930號 106 年1 月16日 同左 106 年1 月16日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 年8月(共6 罪) ①105 年7月3 日 ②105 年7月3 日 ③105 年7月12日 ④105 年8月8 日 ⑤105 年8月12日 ⑥105 年8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85 號、106 年度訴字第32號 106 年6 月16日 同左 106 年7 月19日 編號3 至6 所示之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885 號、106 年度訴字第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 月確定。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 年8月(共2 罪) ①105 年7月17日 ②105 年8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85 號、106 年度訴字第32號 106 年6 月16日 同左 106 年7 月19日 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0月(共7 罪) ①105 年4月30日 ②105 年5月3 日 ③105 年7月2 日 ④105 年7月3 日 ⑤105 年7月3 日 ⑥105 年7月9 日 ⑦105 年7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85 號、106 年度訴字第32號 106 年6 月16日 同左 106 年7 月19日 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1月 105 年4 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85 號、106 年度訴字第32號 106 年6 月16日 同左 106 年7 月19日
【附表二】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56號裁定附表(貨幣單位:新臺
幣)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 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6/03/28 106/05/28 106/03/2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橋頭地檢106年度毒 偵字第1532、981號 橋頭地檢106年度毒 偵字第1532、981號 橋頭地檢106年度毒 偵字第1532、98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 674、747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 674 、 747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 【674 、 747 號 判決日期 106/10/20 106/10/20 106/10/20 確定 判決 法 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 674、 747 號 1106年度審訴字第 674 、 747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 674 、 74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6/11/14 106/11/14 106/11/14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橋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053號 橋頭地檢106年度 執字第7054號 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108執更681號)
编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 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 日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6/05/28 106/05/28 106/05/3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橋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532、981號 橋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532、981號 橋頭地檢106年度毒 偵字第131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 674、 747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 674、 747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 801號 判決日期 106/10/20 106/10/20 106/11/21 確定 判決 法 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 674、747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674、747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 80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11/14 106/11/14 106/12/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橋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054號 橋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13號 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108執更681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6/05/29 106/05/12 106/08/2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橋頭地檢106年度毒 偵字第1310號 橋頭地檢106年度毒 偵字第2149等號 橋頭地檢106年度毒 偵字第215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 801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 1089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 1114 號 判決日期 106/11/21 107/01/04 107/02/13 確定 判決 法 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 801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 1089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 1114 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6/12/12 107/01/27 107/03/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橋頭地檢107年度 執字第214號 橋頭地檢107年度 執字第1122號 橋頭地檢107年度 執字第1919號 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108執更681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犯罪日期 106/08/28 106/04/06 106/08/22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橋頭地檢106年度毒 偵字第2159號 橋頭地檢107年度偵 字第1884號 橋頭地檢107年度偵 字第188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案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 1114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 1251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 1251 號 判決日期 107/02/13 107/12/13 107/12/13 確定 判決 法 院 橋頭地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案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 1114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 1251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 1251 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03/13 108/01/03 108/01/0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橋頭地檢107年度 執字第1920號 橋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76號 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108執更681號)
編 號 13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5年 犯罪日期 106/08/0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橋頭地檢107年度偵 字第1254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雄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 1154 號 判決日期 109/11/03 確定 判決 法 院 雄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 1154 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12/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橋頭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361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孟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