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6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茂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撤緩偵字第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茂麒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貳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2「主
文」欄所示之刑。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朱茂麒明知不得任意侵占他人所遺失之物品;且未經他人之
同意或授權,不得持他人之金融卡至ATM提領款項,竟分別
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12年10月3日0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0號愛河灣大
廈大門口花盆旁,見蔡孟恩所有之卡套1個(含身分證1張、
健保卡1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本案中信帳戶】金融卡1張)遺失在該處,竟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犯意,撿拾該卡套並予以侵占入
己。
㈡嗣朱茂麒取得本案中信帳戶之金融卡後,另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
意,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ATM處,並猜測本案
中信帳戶金融卡密碼為蔡孟恩生日,分別於112年10月3日2
時15分許、3時38分許,將蔡孟恩生日輸入設置在該處之自
動櫃員機,致該等自動櫃員機之識別系統誤認朱茂麒係有權
提領之人,而以此不正方法,提領本案中信帳戶內之新臺幣(
下同)5,000元、5,000元(共計10,000元)得手。嗣蔡孟恩接
收本案中信帳戶金融卡提領通知,始驚覺本案中信帳戶金融
卡遭盜領而報警處理,始為警揭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朱茂麒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蔡孟恩於警詢時指訴。
㈢本案中信帳戶金融卡臺幣活存明細、現場監視器影像截圖。
三、核被告朱茂麒如犯罪事實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
失物罪;就犯罪事實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
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又被告於犯罪事實㈡所示先後以
相同手法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期間相近,顯係基於同
一犯意下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
為薄弱,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加以,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法治觀念淡薄,僅因一時
貪念,偶見被害人掉落之卡套1個(含身分證1張、健保卡1張
、本案中信帳戶金融卡1張)於犯罪事實㈠所載之處所,即起
意將之侵占入己,再擅持本案中信帳戶金融卡提領該帳戶內
存款使用,應予非難。惟念其坦承犯行,已與被害人成立和
解並賠付40,000元完畢,並據被害人於偵查中撤回告訴,此
有和解書、收據影本在卷可憑(見警卷第1至2頁),可知被告
賠付被害人之金額顯高於被害人所受害之款項,犯罪所生損
害已有減輕;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情節、所造成危害,
暨其智識程度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前科素行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並均諭知
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服勞役、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五、末查,被告如犯罪事實㈠所侵占之健保卡、身分證、本案中
信帳戶金融卡各1張等物,雖為其犯罪所得,然衡以該等之
物性質上均為個人日常生活所用且具高度專屬性之物,經掛
失或補發、重製後即失其作用,卷內亦無證據顯示該等之物
有何特殊財產上之交易價值,縱不予沒收,亦與刑法犯罪所
得沒收制度之本旨無違,認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
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至被告如犯罪事實㈡所
提領之現金共計10,000元,雖係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經扣
案,惟被告既已與被害人成立和解予以賠償,若再就前開之
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亦依刑法第38條之
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志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仟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即犯罪事實㈠ 朱茂麒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即犯罪事實㈡ 朱茂麒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KSDM-113-簡-4609-2025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