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LIN HAN RONG(中文名:林瀚榮,馬來西亞國籍)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LIN HAN RONG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肆年肆月柒日起,
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LIN HAN RONG(以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及
核閱相關卷證後,認其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
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同法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同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修正後洗錢防制
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
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4年1月7日起執
行羈押3月,至114年4月6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及聽取檢察官之意見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
然存在,且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
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4年4月7
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
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TCHM-114-金上訴-123-202503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