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76號
原 告 詹勳利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被 告 崢翔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盈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
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請求1.被告崢翔有限
公司(下稱崢翔公司)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
附圖所示A建物拆除(面積約132.43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將
該部分土地返還予原告。2.被告崢翔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2,771,0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土
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46,184元。3.被告陳盈全應坐落臺南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B建物拆除(面積約68.26平
方公尺,以實測為準),將該部分土地返還予原告。4.被告陳盈
全應給付原告1,381,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3,026元。而系爭土地113年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5,700元,原告主張系爭土地200.69平方公
尺遭被告占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303,483元(計算
式:200.69×15,700+2,771,050+1,381,600=7,303,483),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3,3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TNDV-113-補-1276-20241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