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394號
原 告 蘇彥志
被 告 陳秀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300元。惟原告於起訴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
13年度屏救字第1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則於訴訟終結前,
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於關於命暫
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PTEV-113-屏補-394-20241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