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明益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新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明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張明益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定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
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
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而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
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
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處以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
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
聲請為正當,爰具體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
、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
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
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
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
,及受刑人未表示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
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曉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15日至110年12月16日 110年12月14日 110年12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111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5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34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3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50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15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14日 112年12月27日 113年4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3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50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1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5月19日 113年3月25日 113年8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之案件 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罰金得易服勞役 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罰金得易服勞役 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罰金得易服勞役 備註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270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707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700號 編號1至4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65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編號 4 5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14日 110年12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347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08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15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504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10日 113年12月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15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50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8月19日 114年1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之案件 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罰金得易服勞役 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罰金得易服勞役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7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904號 編號1至4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65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TCDM-114-聲-644-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