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5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衍毅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352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衍毅明知金融帳戶係個人信用之
重要表徵,可預見將自己之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
此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行為而用以處理犯罪所得,並藉此
達到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使警方追查無門,竟不
違背其本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
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13年1月22日前某時許
,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以不詳方式提供予某真實
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成年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嗣該詐欺集團及其所屬之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
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欺附表一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
,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附表所
示之金額,分別匯入本案帳戶內後,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操
作本案帳戶網路銀行以提領一空,而得以掩飾不法所得之去
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等罪嫌(下稱「本案」)
。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
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
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
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
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
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
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
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而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
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
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
(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
(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皆屬之(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
第77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可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使用,常與
財產犯罪具有密切關係,可能利用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作為取
得贓款之工具,其雖無提供帳戶幫助他人犯罪之確信,仍基
於縱若有人持其所交付之金融機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
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詐欺、洗錢之故意,於
113年1月8日,將其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
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
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
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二所示方式詐騙
顏嘉玲、許惠淇、林怡汝、許淑華、鄧佳佩、涂永宗、陳沛
緹、邱秀琴、蘇可芃、朱修瑩,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
二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內。
嗣經顏嘉玲、許惠淇、林怡汝、許淑華、鄧佳佩、涂永宗、
陳沛緹、邱秀琴、蘇可芃、朱修瑩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
查悉上情。被告上開幫助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業據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8769號號提起公訴,
於113年8月27日繫屬於本院,由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
127號受理在案(下稱「前案」),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於113年度偵字第28769號號起訴書、被告前案紀錄在
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3頁至第51頁、第15頁)。茲核本案被
告被訴交付上開郵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作為詐騙
集團掩飾詐欺取財罪不法犯罪所得去向及幫助詐欺集團詐欺
取財之犯行,及前案被告被訴交付上開同一帳戶之網路銀行
帳號、密碼之行為,作為詐騙集團掩飾詐欺取財罪不法犯罪
所得去向及幫助詐欺集團詐欺取財之犯行,2案間之告訴人
雖不同,然為一個提供帳戶行為衍生數告訴人受騙失財之結
果,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屬裁判上一罪
之同一案件,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案既繫屬在後,自不得
為審判,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帳戶、方式及金額(均含手續費) 1 蕭玉嬋 112年12月間 假投資 113年1月22日11時30分許,自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匯款5萬元。 2 李妃膺 112年11月間 假投資 113年1月23日10時47分許,自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匯款20萬元。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卷證出處 1 顏嘉玲 112年某日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平台Facebook(下稱臉書)投放廣告,誘使告訴人顏嘉玲輸入廣告中社交軟體LINE帳號,後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帳號「黃雅琳」傳訊自稱為某網路名人助理,並稱可以提供投資當沖股票標的等語,並成功獲利取信於告訴人顏嘉玲,復又提供一群組並稱群組內之老師可提供股票標的等語,致告訴人顏嘉玲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1月23日上午9時32分 22萬2,000元 郵局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28769號頁35、頁249 2 許惠淇 112年12月20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社交平台臉書投放廣告,誘使告訴人許惠淇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Beata王書萱」帳號好友,對方稱可以投資股票獲利而將告訴人許惠淇邀請至LINE群組,並提供一網站予告訴人許惠淇,並要求告訴人許惠淇下載APP,指示告訴人許惠淇於此網站投資等語,使告訴人許惠淇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1月23日上午9時48分許 5萬元 郵局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28769號頁35 113年1月23日上午9時50分許 4萬5,000元 112年12月20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社交平台臉書投放廣告,誘使告訴人許惠淇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羅淮澤」帳號好友,此人再提供自稱為其助理之LINE暱稱「黃雅琳」之帳號,並慫恿告訴人許惠淇點選其所提供之網址下載APP儲值投資等語,使告訴人許惠淇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1月23日上午9時51分許 1萬5,000元 3 林怡汝 不詳時間 詐欺集團成員以社交平台臉書以投資賺錢認識告訴人林怡汝,並指導告訴人林怡汝操作股票,後此人提供投資APP予告訴人林怡汝,並要求在此APP儲值投資等語,使告訴人林怡汝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1月23日上午8時45分許 5萬 郵局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28769號頁35 113年1月23日上午8時46分許 113年1月23日上午8時51分許 113年1月23日上午9時許 113年1月23日上午9時5分許 4 許淑華 112年11月29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社交平台臉書投放廣告,誘使告訴人許淑華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金土」帳號好友,此人再提供稱之為股票指導員之LINE暱稱「劉佳蓉」之帳號,並為取信告訴人許淑華而要求其簽署保密協議,並下載其所提供之APP,稱依其指示炒股及匯款至指定帳戶儲值等,使告訴人許淑華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1月24日上午10時33分許 2萬元 郵局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28769號頁35、頁171 5 鄧佳佩 112年11月某日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社交平台臉書以投資賺錢認識告訴人鄧佳佩,並指導告訴人鄧佳佩操作股票,稱都會獲利,且儲值指定金額會有助盈金等語,使告訴人鄧佳佩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1月22日上午8時57分許 3萬元 郵局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28769號頁35、頁145 6 涂永宗 112年某日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社交平台臉書發布文章,誘使告訴人涂永宗點擊網址加入群組後,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語嫣_Zoe」之帳號聯繫告訴人涂永宗,並又有一位自稱客服且LINE暱稱「上捷投資」之人聲稱將款項匯入其所提供之帳號做投資等,使告訴人涂永宗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1月23日上午10時4分許 3萬元 郵局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28769號頁35、頁127至頁128 113年1月23日上午10時5分許 113年1月23日上午10時6分許 113年1月24日上午9時48分許 18萬元 7 陳沛緹 112年11月15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社交平台臉書投放廣告,誘使告訴人陳沛緹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長青迎龍,資本智匯」之群組,並與LINE暱稱「陳歆怡YVETTE」之人進行投資建議,後依此人指示下載APP操作、匯款投資,並有出金以取得告訴人陳沛緹之信任等,使告訴人陳沛緹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1月23日上午9時29分許 5萬元 郵局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28769號頁35 113年1月24日上午10時47分許 8 邱秀琴 112年11月23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雅琳」、「裕陽投資客服林意新」之帳號,以投資賺錢為前提認識告訴人邱秀琴,後慫恿告訴人邱秀琴至其所提供之投資網站進行投資,並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使告訴人邱秀琴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1月24日上午10時54分許 50萬元 郵局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28769號頁35、頁94 9 蘇可芃 112年11月某日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Beata王書萱」之帳號加入告訴人蘇可芃好友,並給予告訴人蘇可芃股票資訊,後要求加入名為「上傑投資」之LINE群組,並稱開通帳號方便操作股票等語,使告訴人蘇可芃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1月22日上午8時45分許 2萬元 郵局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28769號頁35、頁78 10 朱修瑩 112年12月某日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社交平台投放廣告,誘使告訴人朱修瑩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麗芳」好友,告訴人朱修瑩向其詢問有關投資之事項等,使告訴人朱修瑩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1月22日上午9時2分許 6萬元 郵局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28769號頁35、頁62
TYDM-113-審金訴-2514-20241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