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陸海空軍懲罰法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38 號
聲 請 人 李浚甫
訴訟代理人 吳淑靜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陸海空軍懲罰法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
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上字第
53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關駁回上訴部分,及所適用
之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 24 點第 2 項第 3 款第 1
目(聲請人誤植為第 24 點第 2 款第 3 目(1 ))、國
軍官兵酒後駕駛交通工具及拒絕酒測懲罰參考基準表(下併
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
見解;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214 號
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認:(一)關於請求撤銷國防部
空軍司令部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國空人管字第 1
090070136 號令及其訴願決定部分,上訴有理由,爰廢棄原
判決並撤銷該令及該訴願決定;(二)關於請求撤銷空軍戰
術管制聯隊 109 年 12 月 18 日空戰管人字第 109000578
4 號令、同年月日空戰管人字第 1090005786 號令及其訴願
決定部分,上訴無理由,駁回之。聲請人既係對系爭判決駁
回上訴部分提出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是本件聲請
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執其主觀見解,泛言系爭規定及
確定終局判決牴觸憲法,尚難認客觀上已具體敘明聲請裁判
之理由。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要件不合,爰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