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23號
原 告 陳文彥
曾大暐
黃迺鈞
闕孝賓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坤地律師
林春長律師
被 告 簡華儀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
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
文。此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最高
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8號裁定意旨參照),倘訴訟標的物無
實際交易價額,當事人復未能釋明訴訟標的物之市價時,法
院本得依職權調查審認。地政機關現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
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房地於一定期間內之所登錄之交易
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可作為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之基準。又所謂「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
與其主張事實結合觀察而後定之。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
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
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此觀同法第77條之12
規定自明。而所有權狀乃不動產所有權歸屬之證明文件,若
無從認定原告因返還所有權狀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認其
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定
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65號裁定參照)。末按原告
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
定。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為:㈠被告應將附表1
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合稱系爭A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原告陳文彥所有;㈡被告應將附表2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
合稱系爭B房地)所有權狀各2件,交付予原告闕孝賓。是本
件第1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A房地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為準。而附表1編號3建物之面積約為85.9平方公尺【計
算式:總面積69.57平方公尺+陽台7.41平方公尺+(共有部分
62.47平方公尺×1/7)≒85.9平方公尺】,依本院依職權調查
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公告資料觀之,鄰近系
爭A房地與其同路段、建築形態相同、屋齡相近等之不動產
於民國112年11月至113年11月期間之交易共有22筆,其平均
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23萬2,800元,核其
客觀條件(同路段、建築形態)相似,與原告起訴時點相近
,且上開交易價額係政府官方所公布之實際交易價額,應得
作為本件系爭A房地價額核定之依據,是系爭A房地之交易價
格為1,999萬7,520元【計算式:23萬2,800元×85.9平方公尺
=1,999萬7,520元】。又本件第2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顯非對
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而系爭B房地所有權
狀等證明文件之交付可獲取之利益,並無客觀交易價額可資
衡量,原告所受利益實難以金錢量化,卷內復查無資料可供
核定價額,依上開說明,自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
定定之,是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0萬元【計算式:165
萬元×(2+2)=660萬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2,659萬7,520元【計算式:1,999萬7,520元+660萬元=2,659
萬7,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萬6,0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1: 編號 類型 不動產內容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⑴權利範圍:1/7。 ⑵面積:11平方公尺。 2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⑴權利範圍:1/7。 ⑵面積:97平方公尺。 3 建物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⑴坐落地號:臺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⑵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 ⑶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鋼筋混凝土造。 ⑷權利範圍:全部。 ⑸總面積:69.57平方公尺。 層次面積:5層69.57平方公尺。 ⑹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陽台7.41平方公尺。 ⑺共有部分:○○段○小段0000建號,面積62.4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7。
附表2: 編號 類型 不動產內容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⑴權利範圍:1/7。 ⑵面積:11平方公尺。 2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⑴權利範圍:1/7。 ⑵面積:97平方公尺。 3 建物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⑴坐落地號:臺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⑵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⑶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鋼筋混凝土造。 ⑷權利範圍:全部。 ⑸總面積:68.93平方公尺。 層次面積:1層51.72平方公尺、騎樓17.21平方公尺。 ⑹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平台7.41平方公尺。 ⑺共有部分:○○段○小段0000建號,面積62.4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7。 4 建物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⑴坐落地號:臺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⑵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層。 ⑶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鋼筋混凝土造。 ⑷權利範圍:全部。 ⑸總面積:64.75平方公尺。 層次面積:地下層64.75平方公尺。
TPDV-113-補-2823-20241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