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66號
聲 請 人 吳素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蕭文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附表二張本票金額「4,000,000」、「3,000,000」之
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票號票號WG0000000本票之到期日尚未屆至,尚不得聲請本
票裁定,確認此部分是否仍欲聲請?如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TCDV-114-司票-2066-202503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