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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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382號 債 權 人 喬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虹華 代 理 人 陳映良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新盛鋼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鼎新盛鋼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10

TCDV-114-司促-6382-20250310-1

板簡調
板橋簡易庭

聲請調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調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趙建揮 相 對 人 簡子棊 李榮富 上列當事人請求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㈠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 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㈡經其 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㈢因票據發生爭執者。㈣係提 起反訴者。㈤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 為送達者。㈥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 求者。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06條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調解意旨如附件聲請狀。   三、經查,經本院函請相對人回覆本件有無調解意願,如於文到 7日內未回覆即視為無調解意願,相對人均逾期未回覆,是 本件顯無調解之望。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祐安

2025-03-10

PCEV-114-板簡調-14-20250310-1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66號 聲 請 人 吳素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蕭文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附表二張本票金額「4,000,000」、「3,000,000」之 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票號票號WG0000000本票之到期日尚未屆至,尚不得聲請本 票裁定,確認此部分是否仍欲聲請?如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025-03-07

TCDV-114-司票-2066-2025030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208號 債 權 人 白嘉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瑜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 ㈡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借據、票據、匯款 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07

TCDV-114-司促-6208-2025030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113號 債 權 人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朱御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07

TCDV-114-司促-6113-20250307-1

事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37號 異 議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相 對 人 蔡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12 月13日本院113年度事聲字第3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 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 第51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對於司法事 務官駁回支付命令聲請之裁定不服,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 0條之4第1項規定提出異議,由該司法事務官所屬一審法院 獨任法官審理該異議事件,惟對於該一審法院獨任法官就該 異議事件所為裁定,依法不得聲明不服,自不得抗告至二審 法院甚明(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18號裁定意旨參照) 。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司法 事務官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以113年度司促字第18931號裁 定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異議人不服提出異議,復經 本院於113年12月13日以113年度事聲字第37號裁定駁回異議 ,揆諸前揭說明,本院上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從而,異議 人提起本件抗告,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至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教示欄雖記載:「如對本裁定抗 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等語,惟此誤載並不使依法不得聲 明不服之事件,而發生變更為得抗告之效果,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上開誤載對本件認定自不生影響,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2025-03-07

TNDV-113-事聲-37-20250307-2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就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434 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268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就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434 號裁定,聲請解釋 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434 號裁定 (下稱系爭裁定),違背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之意旨 ,牴觸憲法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及憲 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爰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 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2025-03-07

JCCC-114-審裁-268-20250307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63號 聲 請 人 黃俏琳 相 對 人 佳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黃俏琳為相對人佳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已經本院准予備查清算完結在案,並 經相對人股東臨時會指定聲請人為簿冊保管人在案,爰依公 司法第332條之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已依法進行清算完結,並經 相對人承認,同時選任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 ,亦徵得聲請人同意等情,業據其提出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 事錄、同意書、相對人應保存之各項簿冊及文件清冊等件為 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238號聲報清 算人事件、113年度司司字第350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 閱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其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 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慧安

2025-03-07

TYDV-113-司-63-20250307-1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65號 聲 請 人 吳素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簡榮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之到期日均為「11 3年11月1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確認附表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之提示日為「113 年11月1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因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 提示日)請補正確提示日。 三、確認附表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本票發票日為「112年4月3日 」之記載是否有誤? 四、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 省略)。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025-03-07

TCDV-114-司票-2065-20250307-1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70號 聲 請 人 朱景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尤敬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025-03-07

TCDV-114-司票-2070-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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