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43號
原 告 王至劭
被 告 王至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3,3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TCEV-114-中補-343-202502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