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71號
原 告 陳秋鑑
訴訟代理人 范綱祥律師
劉宗源律師
被 告 陳秋棟
被 告 莊育亮(兼莊訓雲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莊育忠(兼莊訓雲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莊育晉(兼莊訓雲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莊英宏(即莊訓雲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莊英仁(即莊訓雲之承受訴訟人)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英德
被 告 鍾維和
被 告 林秋蓮
被 告 鍾榮貴
被 告 鍾成康
被 告 鍾國禎
被 告 鍾國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玉美
被 告 鍾昌標
被 告 鍾昌輝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彭秋嬌
被 告 劉一文
訴訟代理人 劉世敏
被 告 廖家坤
被 告 鍾淑娟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廖家旻
被 告 廖國志
被 告 廖志逢
被 告 廖青梅
被 告 廖菊櫻
被 告 廖璧燕
被 告 范光城
被 告 范光勝
被 告 王靜怡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范光寶
被 告 陳淑慧
被 告 呂學進
訴訟代理人 邱美玲
被 告 游基豐
被 告 廖家政(即廖振泉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更正後附表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鍾
昌標、鍾昌輝聲請更正,本件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更正後附表:新竹縣○○鎮○○段00地號土地共有人更正後附表
編號 共有人姓名 原應有部分(權利範圍) 面積(平方公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權利範圍) 分割後分得位置(附圖標示編號及面積《平方公尺》) 應補償金額 應受補償金額 1 劉一文 3300/85132 3200.99 3300/85132 1/1 A(3200.99) 48,324元 2 鍾榮貴 5919/85132 5741.41 5919/85132 1/1 D(5741.41) 23,525元 3 林秋蓮 12945/255396 4185.51 12945/255396 1/1 E(4185.51) 17,205元 4 廖家坤 5027/85132 4876.17 5027/85132 1/1 F(4876.17) 19,987元 5 廖家旻 5027/85132 4876.17 5027/85132 1/1 G(4876.17) 19,987元 6 廖家政 1325/85132 1285.25 1325/85132 1/1 R1(1285.25) 19,394元 7 鍾成康 3880/85132 3763.59 3880/85132 1/3 編號I,面積合計:11,290.77平方公尺,分由鍾成康、鍾國禎、鍾國基共同取得,並維持共有,應有部分各3分之1。 77,954元 8 鍾國禎 3880/85132 3763.59 3880/85132 1/3 9 鍾國基 3880/85132 3763.59 3880/85132 1/3 10 廖國志 1010/85132 979.70 1010/85132 1/1 K(979.70) 46,134元 11 鍾維和 5200/85132 5043.98 5200/85132 1/1 L(5043.98) 34,811元 12 鍾昌輝 2571/85132 2493.86 2571/85132 1/1 M(戊,2493.86) 58,536元 13 鍾昌標 2571/85132 2493.86 2571/85132 1/1 M(己,2493.86) 30,752元 14 廖家坤、廖志逢、廖家旻、廖青梅、廖菊櫻、廖璧燕、鍾淑娟 公同共有 1012/85132 981.64 連帶負擔 1012/85132 公同共有1/1 編號N,面積981.64平方公尺,分由廖家坤、廖志逢、廖家旻、廖青梅、廖菊櫻、廖璧燕、鍾淑娟共同取得,並維持公同共有。 57,024元 15 范光城 990/340528 240.07 990/340528 1/4 編號 P,面積合計:960.28平方公尺,分由范光城、范光勝、范光寶、王靜怡共同取得,並維持共有,應有部分各4分之1。 55,826元 16 范光勝 990/340528 240.07 990/340528 1/4 17 范光寶 990/340528 240.07 990/340528 1/4 18 王靜怡 990/340528 240.07 990/340528 1/4 19 陳秋鑑 312/21283 1210.56 312/21283 1/2 編號O,面積合計:2421.12平方公尺,分由陳秋鑑、陳秋棟共同取得,並維持共有,應有部分各2分之1。 16,728元 (鑑價報告記載16,729元,為兩造相互找補金額相符,調整為16,728元) 20 陳秋棟 312/21283 1210.56 312/21283 1/2 21 陳淑慧 975/85132 945.75 975/85132 1/1 R2(945.75) 44,536元 22 呂學進 3995/510792 645.86 3995/510792 1/1 B1(645.86) 16,201元 23 莊訓雲(已歿,未辦繼承登記) 公同共有 15130/85132 14676.05 連帶負擔 15130/85132 0000000/0000000 編號H、J、B、C,面積合計:27482.12平方公尺,分由莊訓雲之繼承人、莊育忠、莊育晉、莊育亮共同取得,並由莊訓雲之繼承人就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0000000分之0000000維持公同共有; 其餘應有部分比例0000000分之0000000由莊育忠、莊育晉、莊育亮分別以應有部分比例0000000分之426869維持共有。 189,724元 (計算式:126683元+63,041元=189,724元) 莊訓雲之 繼承人: 莊育亮、 莊育忠、 莊育晉、 莊英宏、莊英仁 24 莊育忠 79213/0000000 4268.69 79213/0000000 426869/0000000 25 莊育晉 79213/0000000 4268.69 79213/0000000 426869/0000000 26 莊育亮 79213/0000000 4268.69 79213/0000000 426869/0000000 27 游基豐 2756/85132 2673.31 2756/85132 1/1 Q(2673.31) 40,362元 總計82577.75
SCDV-112-訴-371-202503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