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金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金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金達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813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
度原訴字第1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
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SCDM-113-聲保-113-20241009-1